劉筍:找九宮格教室論公道等待準繩在國際投資法中的引進與實用

內在的事務撮要:由投資仲裁實行推進的公道等待準繩在投資公約說明中越來越頻仍地呈現,某些仲裁庭甚至將該準繩視為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的組成要素,這勢必會減輕東道國在公正公平待遇條目下的義務。現實上,該準繩不只缺少公約法上的根據,也沒有作為習氣國際法和普通國際法準繩的堅實基本,只能在普通法理和國際行政法中找到若干根據。但投資仲裁案例法顯示,該準繩曾經成為判定公正公平待遇的主要原因。該準繩在投資公約說明中的引進應該謹嚴,需求依據東道國當局行動性質作出判定,并斟酌投資者維護與東道國符合法規管束權之間的均衡,分情形、有控制地實用。既要避免該準繩演化成內在的事務含混廣泛、仲裁庭可以低本錢等閒擴展說明的準繩,也要避免該準繩成為傾銷多數東方國度“善治”尺度和傷害損失東道國合法外資管束權的東西。

關 鍵 詞:公道等待準繩  國際投資法  投資仲裁  控制實用

一、引言

晚近國際投資仲裁實行表白,投資者常常以東道國違背投資公約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為由對東道國倡議仲裁之訴,而很多仲裁庭在判定該條目的詳細內在的事務或組成要素時,發明性地從普通法理、列國行政法甚至習氣國際法中找出了一個公正公平待遇的必須具備組成要素:公道等待準繩(legitimate expectation principle)。仲裁庭對公道等待準繩的普遍應用,加之該準繩自己實用范圍的廣泛性、實用尺度的變更性和實用前提的復雜性,以及該準繩對東道國主權權利和尋求成長目的的妨害性,都使得研討將該準繩引進國際投資法的根據及實用前提成為燃眉之急。

之所以要親密追蹤關心投資者公道等待準繩,是由於投資公約的說明直接觸及公約條目的詳細內在的事務,直接決議締約國在投資公約下承當任務的現實后果。投資仲裁庭對公道等待準繩的過火器重常被以為是對投資者的左袒,仲裁庭常常天性地以就義東道國治理權和公共好處為價格往保護投資者的特權。“很多仲裁判決是左袒性的,由於這些判決追蹤關心的核心往往只是投資者的好處和他們的等待,很少斟酌東道國的態度和他們的治理權。”①

中國作為本錢輸入進雙向年夜國和對外簽署投資公約最多的國度之一,今后將不得不面臨越來越多的投資爭端及若何順遂處理的題目。是以,中國必需親密追蹤關心投資仲裁實行,當真研討投資者公道等待準繩被仲裁庭普遍實用對今后中國涉訴的投資仲裁案件的能夠影響。

為此,學術界應該在研讀投資公約法和既已產生的投資仲裁案例法的基本上,當真研究如下題目:公道等待準繩被引進國際投資法有無國際法或國際法上的根據?仲裁庭為什么可以或許將該準繩普遍引進對投資公約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的說明,甚至擴展到對直接征收據款、維護傘條目、投資的界說等條目的說明?公道等待若何天生?等待的公道性若何判定?該準繩實用于分歧的當局行動能否需求區分情況予以分歧考量?該準繩的實用能否應該遭到限制?遭到哪些限制?對這些題目的研究,有助于清楚公道等待準繩的應有之義及其對國際投資仲裁實行的能夠影響,防范該準繩的濫用對締約國合法治理權能夠形成的腐蝕和迫害。

二、國際投資法對公道等待準繩的引進:根據題目

(一)國際法視角:普通法理與行政法上的根據

1.普通法理上的根據

從普通法理視角來看,列國國際法都提倡法治準繩。法治準繩(rule of law)可認為小我對法令的穩固性和斷定性寄予等待供給必定根據。法治準繩不只包含一些本質層面的請求,如維護小我不受拘束、維護小我財富權力等,還包含情勢層面的請求,如法令的清楚度和內在的事務斷定性、法令得以履行的方法、法令會否逆溯性實行、法令簡直定和轉變能否果斷肆意等。該準繩應用到投資法範疇,意味著投資者對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清楚、通明、堅持穩固性和不得隨便、無故地轉變以及不得逆溯性實行等方面的等待。是以,Tecmed案仲裁庭率先提出了一個極高的公道等待尺度:本國投資者等待東道國以連續連接的方法行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需消除含混性和堅持完整通明,使投資者得以提早知曉與投資有關的一切規定及相干政策和行政實行或指令的目標,以便設定投資打算和遵照這些立法。本國投資者等待東道國當局行動具有一向性和持續性,不得肆意地廢止先前作出的決議或允許,由於投資者依靠這些決議或允許以實行本身的許諾、計劃和倡議相干的貿易運動。②

法治準繩中的信任實際可說明為什么公道等待值得被維護。不少投資仲裁庭以為,小我對東道國行動的依靠為維護符合法規預期供給了根據。這些仲裁庭凡是以為,當公權利部分的行動足以讓小我發生公道依靠而后來又廢棄這種行動時,法庭就有充足的來由認定法令應該為小我供給維護。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說,公權利機構發明了品德的、商定的任務,法令應當參與履行。正如學者約瑟夫,拉茲指出的那樣,當一小我依靠于某一特定的法令作出打算,而這些打算因隨后的當局行動受挫時,法治準繩就能夠遭到了損壞。③需求指出的是,純真依附信任實際并不克不及充足證實小我的公道等待需求維護。小我可否獲得接濟取決于他們可否證實恰是由於他們依靠當局的行動才遭遇了好處上的喪失,而當局轉變其行動有時不只會損害曾經對這種公權利行動有等待的小我,對那些沒有或尚未依靠公權利行動行事的小我也會形成傷害損失,是以,信任實際并不克不及在一切情況下為私家符合法規等待供給法理根據。

也有學者以為,法治準繩中的法令斷定性實際能為維護小我公道等待供給更無力的支撐。拉茲曾指出,法治準繩根植于小我的自立權,它請求法令只應當束縛此刻和將來的行動,而不該該傷害損失以前的法令斷定的好處和權力,法令應該是公然和清楚并且絕對穩固的。小我應該可以知曉法令并根據法令作出計劃和設定他們的生涯,法令不得以果斷和肆意的方法予以公佈和實行。④法令斷定性實際特殊追蹤關心法令不得溯及既往的題目,法不溯及既往準繩(principle of non-retroactivity)保存了曩昔產生的情形的法令效率。該準繩以為,小我的決議只基于現有的現實和規范,并且有權等待法令只作前瞻性(prospectively)轉變。

并不是一切學者都贊成將法治準繩作為維護公道等待的根據。有學者以為,法治準繩因與法令品德有干絲萬縷的聯絡接觸而常受批駁。法治標身只是某一法令系統所擁有的諸多特征中的一個,分歧法令系統有分歧的判定法治的尺度,而將法治視為“良法之治”(the rule of the good law)則會疏忽法治與社會哲學之間的差別。⑤也有學者擔心,將投資維護規定與法治準繩本質層面的請求掛鉤,能夠發生將發財國度的法治本準強加于成長中國度的風險。大都情形下,東方國度的法治本準對于成長中國度而言是一種過高的、不實在際的且超出了它們機構治理才能的請求。⑥例如,羅納德·丹尼爾就以為,假如只是將投資維護規定與法治準繩情勢層面的請求掛鉤,至多可以加重或防止將發財國度的實體法強行移植到成長中國度的這種法令文明帝國主義(legal cultural imperialism)的風險和迫害。兩類國度在社會、文明、汗青佈景上的宏大差別將使這種移植顯掉公道性。⑦再如,坎貝爾·麥克拉蘭和道格拉斯對上述Tecmed案仲裁庭提出的公道等待尺度停止過激烈鞭撻:Tecmed案提出的所謂“尺度”,現實上最基礎不是一種尺度,它是一種對完善世界的完善公權利運轉規定的刻畫,是一種一切國度都幻想完成但少少國度(或沒有國度)可以或許完成的幻想狀況。⑧筆者以為,假如廣泛接收Tecmed案提出的公道等待尺度,將無異于東方國度“善治”尺度的普世推行。

2.國際比擬行政法上的根據

從國際行政法視角來看,公道等待準繩支撐在某種情形下法令對小我權力的一種解救:當公權利部分的行動讓私家可以等待取得某些本質性好處或價值,而隨后公權利部分并未依照先前的行動行事時,法令要對私家供給接濟,對公權利予以束縛。⑨

行政法為私家供給接濟根據諸多實際,如維護私家不受當局肆意行動損害實際、維護私家不受公權利部分濫用權利損害實際、避免私家遭到公權利不公正行動損害實際等。但這些實際可否適當地將公道等待準繩引進國際投資法,還值得切磋。公權利部分果斷行動的情況范圍比挫敗符合法規的希冀要普遍得多。異樣,濫用權利的概念并沒有詳細告知我們在什么情形下小我的等待值得法令維護。

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中,濫用權利凡是被視為對行政行動停止司法審查的普通性準繩根據或結論性陳說,而不是司法干涉的合法來由。公正與小我的希冀在特定情形下應當獲得維護,但并非老是最主要的來由,並且,公正是一個很是抽象的概念。是以,盡管當局行動能否公平、當局能否濫用權利、行事能否果斷,是判定行政行動能否值得司法干涉的主要原因,但這些原因只能為權力和好處受當局行動負面影響的小我獲得司法接濟供給部門根據。

公道等待準繩在列國國際行政法下的寄義及其實用前提并紛歧致。國際法為公道等待供給的維護,分為法式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和實體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兩者的差別在于,假如小我等待由於當局行動轉變或法令變更而受挫,法式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只是賜與申述者在法庭上發聲的機遇,可以讓他們提出貳言,但法院不會審查當局行動的本質性內在的事務,也不會對當局行動收回禁令;而本質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則意味著法院可對當局行動停止本質性審查,并可公佈禁令撤消當局決議或請求當局對受益人停止賠還償付。

在英法律王法公法上,公道等待維護從一開端就只是“法式性公道等待維護”⑩。正如簡斯等學者描寫的瑜伽教室那樣,公道等待的學說,尤其是法式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在英法律王法公法上存在已久。行政部分的政策和承諾具有必定的法令分量。可是,假如能供給充足來由并提早聽取相干好處方的看法,政策和承諾也可以轉變。但是,直到20世紀末,當局政策和承諾歷來就沒有被以為可以招致實體意義上公道等待維護的發生。(11)晚近20多年的英法律王法公法開端慢慢、無限地認可當局政策或承諾的轉變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激發對公道等待的實體性維護,但英法律王法公法院對當局行動停止司法審查一向相當謹嚴。受英法律王法公法影響,英聯邦重要國度保持只承認“法式性公道等待維護”。例如,加拿年夜一直只對公道等待準繩停止法式意義上的懂得,否定公道等待能發生實體性權力。公道等待只是制約當局權利的法式公平法例的構成部門。法院凡是以為,應該由當局來判定其作出政策轉變所根據的公共好處斟酌能否應該超出小我根據先前的政策獲得的權力的斟酌。再如,澳年夜利亞一直對公道等待的實體性維護持猜忌立場。諸多案例表白,澳年夜利亞法院基于權利分立的憲法性請求,對當局制訂和轉變政策的權利予以相當的尊敬,即使政策的轉變對受影響的小我是相當不公正的。

之所以通俗法系只愿意對公道等待賜與法式性維護,是由於這些國度的法令傳統限制對行政行動的司法審查。三權分立學說(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否決司法對行政和立法意圖的不恰當干涉的否決干涉學說(the rule against fettering)、司法的過度干涉組成一種越權的越權學說(ultra vires doctrine),奠基了司法權對行政不受拘束裁量權堅持間隔并予以尊敬的基本。立法至上的準繩(legislative supremacy)凡是假定:處于判定一項行政政策能否合適大眾好處的最公道地位的,是平易近選的當局及其官員而不是司法機關。越權學說和否決干涉學說異樣主意,賜與行政機構不受拘束裁量權反應的是立法意圖,由於將不受拘束裁量權賜與經由過程立法、選舉發生的當局機構及其官員,才幹確保他們根據大眾好處采取舉動,限制這種不受拘束裁量權就是損害大眾好處。(12)分權學說將國度管理權利劃分給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部分,各自須在各自的權利范圍行家使權利,須避免權利的并合。

可是,在德法律王法公法和歐盟法上,公道等待的實體性維護倒是主要的法例。德法律王法公法是將實體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實用到極致的典範代表。該國將公道等待準繩視為憲法上的一項焦點準繩,不只實用于當局機構作出的決議或各類陳說,甚至可以用于擊敗立法性辦法。(13)德法律王法公法院在審查行政決議時,往往在公權利追蹤關心的大眾好處和公道等待準繩為小我供給的維護之間停止衡量。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或許廢止分歧法的行政決議,甚至可以撤銷符合法規的行政決議。是以,德國事供給最廣泛的公道等待實體性維護的國度。(14)受德法律王法公法影響,斯堪的納維亞國度和荷蘭等國也偏向于賜與公道等待實體性維護。歐盟法也遭到德法律王法公法嚴重影響,在審查各成員國行政行動時,歐盟法院曾經將公道等待準繩視為一項重要準繩,並且包含實體性公道等待維護。可以天生公道等待的公權利行動包含立法、行政決議、政策規定、指南、當局包管等,非常廣泛。破例的情形是,作為歐盟主要成員國的法國,其國際法并沒有明白地認可公道等待準繩。但法國經由過程直接徵引法令斷定性準繩,或借助制訂法中的規定或準繩如維護既得權力、制止溯及既往等,為小我根據行政決議而發生的等待供給了現實上的維護。正如肖恩伯格指出的那樣,法國更愿意經由過程抵償喪失的方法對依靠行政性決議或陳說發生的等待停止維護,而不是對行政部分的不受拘束裁量權施加法式上或本質性的限制。(15)

由此可見,在公道等待準繩的寄義和實用前提上,列國實行存在相當年夜的差異。通俗法系及受其影響的國度,只器重法式意義上的維護;受德法律王法公法和歐盟法影響的國度,偏向于同時為公道等待供給法式和實體性維護。假如說上述國度曾經構成共鳴的話,那這種共鳴只是分歧承認公道等待準繩的存在以及都供給公道等待的法式性維護。

列國實行的差別對國際投資仲裁實行至多有兩點啟發意義:其一,國際投資法引進公道等待準繩并不是樹立在列國分歧承認的普通法令準繩基本之上,由於列國在公道等待的內在和實用范圍等題目上看法紛歧,尚未到達《國際法院規約》所說“普通法令準繩為文明列國所認可者”的高度;其二,鑒于良多國度即使認可公道等待準繩,也只是贊成法式意義上的公道等待維護,是以,投資仲裁庭不宜等閒深刻審查東道國當局行動,應該對東道國的當局行動予以相當的尊敬。

(二)國際法視角:分歧淵源形狀供給的支撐

1.公約法視角的剖析

公道等待準繩重要是借助仲裁案例法進進國際投資法範疇的,盡年夜大都國際公約并不包括關于維護小我等待的規定。(16)比來幾年多數投資公約開端明白說起公道等待的概念,例如《加拿年夜-秘魯不受拘束商業協議》第812條第1款規則,在決議一項或一系列締約國辦法能否組成直接征收時,需求基于現實逐案剖析,需斟酌這項辦法或系列辦法對明白而公道的、基于投資的等待的干涉水平;又如《歐盟-新加坡投資增進協議》第2條第4款規則,當局對投資者作出的詳細或明白的陳說可促進公道等待的天生;另如《周全與提高的跨承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第9條、《歐盟-墨西哥不受拘束商業協議》投資章節第17章第15條等,也明白說起投資者公道等待這一概念。但除這多數幾個公約外,公道等待在現存的幾干個投資公約中完整沒有被說起,可以說,公道等待很少能直接從國際法的公約法淵源形狀上找到根據。

2.習氣國際法視角的剖析

商定必需信守作為調劑國度間關系的主要習氣國際法,能否可以作為投資者公道等待的國際法根據,用于處置投資者與國度之間的關系?很少有人從這個視角切磋投資者公道等待維護的題目。在處講座場地置投資者與國度間膠葛時,簡直有不少膠葛發生于東道國與投資者有詳細商定的情況,如簽有詳細投資合同、特許協定、承諾批準詳細項目等,而后東道國放棄或轉變商定,投資者可否根據商定必需信守來支撐其符合法規等待的成立?有學者提出,習氣國際法上的好心準繩可作為將公道等待準繩引進國際投資法的根據。這一不雅點也被不少仲裁庭支撐,如Tecmed訴墨西哥案、Thunderbird訴墨西哥案、Sempra訴阿根廷案、Total S.A.訴阿根廷案、EL Paso訴阿根廷案、Gold Reserve訴委內瑞拉案等案仲裁庭都說起習氣國際法上的好心準繩,并將其作為公道等待維護的基本。還有學者主意,公道等待與習氣國際法上的制止反悔(estoppel)及國際法上某些單邊行動具有束縛力的規定有相似之處,在東道國當局片面毀約或廢止許諾、轉變行政決議等情況下,可以佐證公道等待準繩在習氣國際法上有據可循。可是,也有學者指出,上述兩項習氣律例則根植于好心準繩,而根據國際法院的案例實行,好心準繩自己并不具有天生法令任務的效能。(17)此外,好心自己是一個相當抽象的概念,沒有詳細的界定尺度,它有能夠只是在事后被用作使判決公道化的捏詞,也有能夠被把持以辦事于分歧的說明目的。據此,習氣國際法上的好心準繩自己并不克不及成為公道等待準繩在國際投資法上實用的根據。

3.普通法令準繩視角的剖析

如上所述,既然無法從公約法和習氣國際法上找到令人佩服的根據,不少學者開端在國際法的另一種淵源上追求公道等待的根據,即《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3款規則的普通法令準繩。

支撐仲裁庭將公道等待準繩作為普通法令準繩引進國際投資法,特殊是將它與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掛鉤的學者提出的重要來由如下。起首,有學者以為,投資公約上的公正公平待遇是一項源于國際習氣法的概念,不是國際法的產品。在說明這種自己起源于國際法的條目時,投資仲裁庭可以應用多種情勢的國際法來斷定這些實體法條目的內在的事務(18),普通法令準繩就是一種主要的國際法淵源形狀。普通法令準繩能為投資仲裁庭所用,也是基于投資公約自己的規則。年夜大都投資公約都規則處理爭真個可實用法包含國際律例則,這些“可實用之國際法”是指一切淵源情勢的國際法。ICSID條約第42條也指引仲裁庭在當事人缺少明白選擇的情形下,可實用東道國國際法及可實用之國際律例則。

其次,國際法系統中普通法令準繩的重要效能是整合其他形狀的國際法淵源(重要是習氣和公約)之間的彼此關系,將零碎的國際法淵源形狀編織成一套綜合的、可以或許處理爭真個系統。這種效能重要經由過程彌補空缺、為其他規定沒有處理的題目供給謎底、處理規定堆疊和沖突的題目等道路來完成。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是一個內在的事務抽象的條目,正如史蒂芬·希爾描寫的那樣,該條目沒有同一的焦點寄義,其確實的內在的事務是有爭議的,很難經由過程國度實行予以本質性詳細化,也不成能應用傳統的說明性推理方式固定量化。(19)魯多夫·多爾澤以為,公正公平待遇條目被規則在投資公約中,就好像平易近法法系國度凡是在普通性法典中制訂詳細規定的同時又將好心準繩作為普通準繩引進法典那樣,其重要目標是彌補空缺和領導對詳細規定的懂得。(20)對公正公平待遇這種抽象條目的說明,普通法令準繩可以或許施展奇特的感化。正由於投資公約自己沒有說明什么是“公正”和“公平”,從列國行政法中提煉出來的公道等待準繩才無機會作為普通法令準繩施展對公正公平待遇條目停止內在的事務補缺的感化。(21)

最后,公道等待準繩現實上是仲裁庭在比擬國際行政法基本上引進國際投資法範疇的。特爾弗·澤爾曾指出,將公道等待這一國際行政法的概念歸入投資公約教學場地的說明之中的義務,重要是在比擬法基本上借助普通法令準繩來完成的。(22)贊成公道等待準繩已具有國際法淵源形狀上的普通法令準繩天資的學者以為,公道等待準繩廣泛存在于重要發財國度,不只包含英國及受其影響的加拿年夜、澳年夜利亞、新西蘭、南非等國,還包含德國及受德國影響的荷蘭、比利時、丹麥、希臘等國及超國度組織歐盟,美法律王法公法雖未明白說起該準繩,但公道等待也是一個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常常會商和說起的概念。從投資仲裁實行來看,公道等待準繩不只被用于斷定公正公平待遇的寄義,還被用于維護傘條目共享會議室的說明、投資的界說、治理性征收的剖析,證明了該準繩作為普通法令準繩的適用性。

值得留意的是,否決將公道等待準繩視為普通法令準繩的學者年夜有人在。例如,國際投資法代表性學者之一索納拉雅就以為,公道等待的概念并沒有顯明的習氣國際法上的依據,關于公道等待的規定曾經組成普通法令準繩的不雅點尚未獲得有壓服力的證明。(23)筆者贊成索納拉雅的不雅點,重要來由有兩點。其一,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3款,普通法令準繩須經各文明國度認可方可成立。公道等待準繩在分歧國度有分歧實行,特殊是在僅實用于法式性事項仍是同時實用于法式性事項和實體性事項的題目上,列國實行有宏大差別,足以闡明該準繩尚未具有列國分歧承認的內在的事務和實用前提。其二,以美國、加拿年夜、阿根廷等為代表的“是啊,想通了。”藍玉華肯定地點點頭。不少國度,在其各自的投資公約締結后的嗣后實行中,都曾明白表現不接收公道等待準繩作為國際法上的普通法令準繩。

三、投資者公道等待的天生題目與公道性判定

從投資仲裁實行的成長軌跡來看,仲裁庭在判定投資者等待受挫能否激發東道國違背公正公平待遇條目之責時,能夠會考核很多復雜的題目,觸及公道等待的天生及其根據、投資者等待的公道性和符合法規性題目、東道國和投資者各自的義務題目等。仲裁庭在有些題目的切磋上慢慢構成了分歧性看法,可是在良多題目上還存在不合。

(一)投資者公道等待的天生題目

天生題目是仲裁庭起首要斷定的題目。換言之,仲裁庭起首要判定投資者的等待能否成立、根據什么成立。基于比擬國際行政法的考核,仲裁庭往往會依據投資者宣稱的等待發生根據是詳細投資合同仍是具有針對性的當局決議、長短正式情勢的當局講明仍是東道國廣泛實用的立法或治理性規章,區分分歧情形賜與分歧斟“別哭了。”他又說了一遍,語氣裡帶著無奈。酌。

1.基于投資合同的公道等待

假如投資者基于投資合同的來由主意公道等待曾經天生,往往會獲得仲裁庭強力支撐。從比擬國際法視角看,合同在一切法令系統中都是詳細權力任務得以取得穩固和可預感性保證的根據。回到國際投資法佈景,假如投資者與東道國當局之間存在正式的投資合同,其根據該合同對東道國當局完全、有用實行合同的等待就應該獲得支撐。例如,Continental Casualty訴阿根廷案仲裁庭指出,比擬政治性講明和普通性立法包管,當局(阿根廷)片面修正合同下許諾的行動尤其值得追蹤關心,仲裁庭應嚴厲審查這種修正的佈景、緣由和后果,維護根據合同發生的法定權力及對該權力得以實行的等待是一項基礎規定。(24)投資仲裁實行表白,盡管大都仲裁庭都不支撐違背合同即違背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的不雅點,但不成否定的是,投資者基于詳細的投資合同而主意的公道等待,比擬東道國當局正式或非正式的決定、講明、決議或普通性立法和行政律例而言,往往獲得了仲裁庭最高條理的關心,是仲裁庭最優先斟酌需求供給維護的投資者等待。(25)

2.基于正式的當局決議或允許的公道等待

從比擬國際法視角考核,那些對小我供給實體性公道等待維護的國度凡是主意,當局的正式決議(formal decision)是不克不及撤銷的,除非在破例的情況下。在投資法佈景下,假如投資者基于正式的當局決議或允許停止投資,則這種決定或允許所發生的詳細符合法規權力不得隨便撤銷或修正。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對于當局的正式決議或允許不得隨便撤銷的等待是一種公道等待,凡是會獲得仲裁庭的積極支撐。換言之,在此情況下,仲裁庭有強無力的來由主意公道等待的成立,由於法令簡直定性準繩(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支撐小我有權確信他們的法令權力不被攪擾,當局針對小我作出的正式的決定具有終極性特征,決議越正式,基于決議而發生的等待獲得維護的來由就越充足。

3.基于非正式當局行動的公道等待

從比擬國際法角度來看,在法法律王法公法上,不具有正式情勢的當局決議能夠也會天生公道等待,以便支撐法院作出傷害損失賠還償付的判決,但行政政府可以不受此類判決的束縛。歐盟法、美法律王法公法和英法律王法公法對據以發生公道等待的當局行動的情勢沒有嚴厲請求。歐盟法院實行表白,正式和非正式情勢的當局行動都可以天生小我公道等待。英法律王法公法院可以根據分歧情勢的當局行動認定小我公道等待的發生,包含當局的包管、許諾、講明、陳述或其他文件等,不拘泥于正式的情勢。美法律王法公法維護的小我等待可基于非昭示的許諾、行政手冊里的講明、行政指南、與當局講明分歧的、連續的實行等。投資仲裁案例表白,仲裁庭并不非常追蹤關心當局行動能否以正式的當局決議作出。由公權利機構在其權利范圍之內作出的非正式情勢的各類許諾、陳述、指南等,都可被視為具有不得隨便片面撤銷的性質,進而能夠據以斷定小我公道等待的天生。(26)

4.基于東道國普通性立法或治理性規章的公道等待

有時,投資者宣稱其公道等待依靠于停止投資時東道國的普通性實用立法和治理舞蹈場地規章,而東道國后來轉變了這些立法和規章,進而招致其等待受挫,是以主意東道國違背公正公平待遇。這種訴求是對東道國普通性法令軌制和框架變更的指控,分歧于東道國違背投資合同或撤回、轉變、廢止有針對性的正式、非正式行政指令或政策不雅點表達。在后一種情況中,當局行動是詳細和特殊指向投賁者的,東道國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由於合同或當局行動的特殊針對性而特性化和詳細化;而普通饉立法和治理性規章是廣泛實用的,并不專門針對投資者實用,不具有詳細特性化特點。

投資者可否對東道國普通性實用的立法和規章主意公道等待,仲裁實行上存在不合。以Tecmed案仲裁庭為代表的投資仲裁庭視東道法律王法公舞蹈教室法律律例的穩固和可預感為公道等待的必定請求,這種不雅點被若干隨后成立的仲裁庭效仿。按照這一不雅點,仲裁庭會主意,假如普通監管框架產生變更,即便東道國沒有作出任何詳細許諾,也會對本國投資者形成晦氣影響,東道國應承當義務。依據這一措施,法庭重要(假如不是獨一的話)著重于監管變更的存在及其影響。這種不雅點帶來的嚴重后果是,法令軌制的任何轉變都能夠招致違背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極年夜地擠壓了東道國家教的公道政策空間。

上述不雅點在學術界遭到嚴格鞭撻,也遭到了良多仲裁庭的謝絕。例如,Saluka訴捷克案仲裁庭以為,“投資者的等待要想獲得維護,必需聯合所涉投資周遭的狀況停止考量,其等待必需是符合法規和公道的”;“任何投資者都不克不及等待其投資時的法令周遭的狀況全體上老是堅持不變,由於這種等待自己就不具有公道性。仲裁庭在決議投資者的等待能否公道和符合法規時,需求斟酌東道國基于公共好處之目標為治理國際事項而擁有的轉變立法的符合法規權利”。(27)Parkerings訴立陶宛案仲裁庭主意:“行使立法權是每個國度不成褫奪的優先權利,每個國度都有權根據本身的判定制訂、修正或廢止一項立法……任何投資者都應該了解法令會跟著時光而演變。所要制止的是國度不公正、在理由或不服等地行使其立法權。”(28)EDF訴羅馬尼亞案仲裁庭以為:“公道等待不克不及是投資者片面的客觀等待,需求聯合投資時所處周遭的狀況綜合斟酌,尤其是需求追蹤關心東道國基于公共好處治理其經濟的權利。”(29)在Charanne訴西班牙案中,仲裁庭主意,“在沒有詳細許諾的情形下,投資者不成能有公道的預期。投資者不克不及指看東道國監管框架在其投資的全部性命周期內堅持不變”,只能等待“當國度修正投資者停止投資所根據的律例時,不會分歧理地違反公共好處或以不成比例的方法如許做”。(30)Blusun訴意年夜利案仲裁庭主意:“公正公平待遇尺度保存了東道國修正其法令律例以順應不竭變更的需求的權力,但須遵照所作的詳細許諾。”(31)在Masdar Solar訴西班牙案中,法庭誇大:“在沒有詳細許諾的情形下,一個國度可以不受拘束修正其立法,只需這種修正不是分歧理的。”(32)異樣,在Muszynianka訴斯洛伐克一案中,法庭也支撐如下不雅點:“在沒有詳細包管的情形下,東道國可以不受拘束修正法令軌制,只需這種修正不是分歧理的、輕視性的或不成比例的。”(33)

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浩繁仲裁案例法考核,仍是根據國際行政法上的凡是做法以及國際法上的主權準繩,投資公約中公正公平待遇尺度所請求的穩固的貿易周遭的狀況和法令框架,都不宜被說明為請求東道國普通性法令軌制恒久地堅持不變。

學術界年夜大都學者也否決投資者有權等待東道國普通性立法持久堅持不變。正如查爾斯.布勞爾和斯蒂芬·希爾指出的那樣:“越來越多的人開端認同:國度假如基于真摯的目標,出于對符合法規目的的尋求,在非輕視的基本上以符合比例的方法對普通性立法停止轉變,不該被請求對投資者停止賠還償付。”(34)

(二)投資等待的公道性題目

在斷定投資者等待可否順遂天生的經過歷程中,除斟酌投資者等待所根據的當局行動的分歧類型和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律例的現實情形外,仲裁庭還需求考核等待自己的公道性(reasonableness)題目。

剖析投資者的等待能否公道,是一個具有挑釁性的義務。由於公道性這個概念自己具有彈性,投資者與東道國站在各自的態度能夠會有分歧的懂得。盡管這般,公道性應該是斷定公正公平概念和考核任何一項當局決議的基礎尺度。(35)仲裁庭在考核東道國轉變其普通性立法時需求斟酌這種轉變能否公道、能否具有輕視性及能否果斷等原因,同時也需求剖析投資者本身原因和東道國的各類情形。從能否公道的視角來看,投資者小我自己的見解并不是獨一決議原因。一個公道的、感性的小我在尋求和完成本身的權力與美妙生涯時,需求認可其別人有追求異樣權力和幸福的權力。異樣,作為私家主體的投資者在斷定本身等待的同時,也需求顧及投資地點地其他好處相干者的權力和好處,應該斟酌東道國自己的政治、經濟、法令等各方面的全體狀態以及分歧時代的管理需求。

是以,投資者對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和經商周遭的狀況堅持穩固的等待,需求因國而別。在一個政局不穩、經濟體系體例處于過渡期的國度投資與在一個政治穩固、法制健全的國度投資,面對的風險和際遇是有差別的,此情況下作出劃一等待顯然是分歧理的。在一個周遭的狀況管束日趨嚴厲的部分停止投資的投資者,可否和在其他部分投資的投資者持有劃一的盼望相干治理規章堅持不變的等待?投資者在東道國經濟運轉穩健時對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制穩固的等待,在東道國墮入嚴重經濟危機時應否自始自終?這些情形都觸及仲裁庭對投資者等待的公道性判定。

公道性判定取決于多種主客不雅原因,需聯合投資者本身的情形和東道國現實狀態綜合判定。

就投資者本身情形而言,從客不雅視角剖析,仲裁庭能夠會考核其他勤懇謹嚴的投資者對東道國及其當局行動能否會作出異樣等待。任何一項投資城市面對各類風險,不只包含各類貿易風險,還包含投資所涉詳細行業的運轉治理形式、國度管束水平以及環保、土著人維護、社區所有人全體好當裴奕告訴岳父他回家的那天要去祁州時,單身漢的岳父並沒有阻止,而是仔細詢問了他的想法和未來的前景。對未來和未來處等特定題目。勤懇謹嚴的投資者會充足客不雅地考核擬赴投資國的各類政治經濟營商周遭的狀況和擬投資部分的地區或地址的敏理性和風險性,進而決議能否投資、若何投資、投資周期、利潤報答率、對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政策變更的風險預防等,樹立在這種勤懇謹嚴的剖析基本上的等待才具有公道性。例如,Arif訴摩爾多瓦案仲裁庭指出:“投資等待的公道性應該樹立在客不雅基本之上,不克不及是富于空想(fanciful)或分歧時宜的悲觀(misplaced optimism)型的等待。”私密空間(36)又如,LG & E訴阿根廷案仲裁庭主意:“投資者的等待能否公道公正,需求考核投資者本身能否斟酌了貿易的風險性和東道國的財產管束形式。”(37)再如,Suez訴阿根廷案仲裁庭提出了一個判定“公道的投資者”的方式:“需求考核一個感性的、公道的其他投資者處于被告投資者雷同情形下,在停止投資時會對東道國汗青、政治、經濟和社會周遭的狀況作出何種等待,以此判定投資者提出的等待能否公道。”(38)

別的,投資者等待東道國為維護其投資而自動解凍其立法或治理性規章,特殊是廢棄應對緊迫形式如嚴重經濟危機、資本缺乏等情形而變革立法和行政性律例、許諾的權力,是不實際也分歧理的。Continental Casualty訴阿根廷案仲裁庭明白指出:“盼望一個國度許諾不會跟著時光和需求的變更而轉變法令,甚至等待一國作出商定自縛四肢舉動不往應對危機形式是非常過火的,投資者的這種等待是不合適的,或許更正確地說,是分歧理的。”(39)EDF訴羅馬尼亞案仲裁庭以為:“公道等待和公正公平待遇的概念,暗示(東道國)須堅持法令和貿易周遭的狀況的穩固性,可是,假如以過火廣泛的、無窮制前提的方法加以解讀,就是過錯的不知過了多交流久,她的眼睛酸溜溜地眨了眨。這個微妙的動作似乎影響到了擊球手的頭部,讓它緩慢地移動,並有了思緒。,這種等待既分歧法也分歧理。”(40)

從客觀視角剖析,仲裁庭能夠還會考核投資者對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政令或詳細行政行動的真正的意圖能否存在懂得上的過錯。

就東道國客不雅情形而言,其政治周遭的狀況、經濟體系體例、文明、法治、處置危機的資本與才能等現實狀態的優差黑白都能夠被仲裁庭用于反推投資者對東道國的等待能否公道。EL Paso訴阿根廷案仲裁庭指出:“公道等待不克不及僅僅是投資者的客觀等待,需求斟酌基于周遭的狀況而推表演的各類客不雅現實以及統籌東道國的權力。公道等待是一個客不雅的概念,是均衡權力和好處的產品,是一個依據周遭的狀舞蹈教室況分歧而不竭變更的概念。”(41)很多仲裁庭都誇大,評價投資者等待能否公道是考核案件所涉特定東道國義務的主要原因。Duke Energy訴厄瓜多爾案仲裁庭以為:“對投資者等待的公道性和符合法規性評價需斟酌一切周遭的狀況原因,不只包含與詳細投資相干的現實,還包含東道國的政治、社會經濟、文明和汗青前提。”(42)案例研討表白,仲裁庭剖析投資等待能否公道時,已經斟酌過的與東道國周遭的狀況相干的原因包含東道國的政治、社會、經濟、文明、汗青前提,如能否政局劇烈動蕩、能否剛經過的事況過內哄、能否處于轉型過渡期、能否存在嚴厲管束的風險、能否迸發經濟危機、能否呈現動力或國際資本缺乏、銀行系統能否管束嚴厲等。

投資者的等待能否公道,還要遭到時光限制。投資者只能基于其開端投資時所根據的東道國立法或當局行動提出等待,等待所據普通不克不及是投資產生后的法令或行政行動,不然不克不及被視為具有公道性。例如,LG & E訴阿根廷案仲裁庭就明白指出:“投資者的等待只能以投資作出時東道國所能供給舞蹈場地的前提為根據。”(43)又如,Continental Casualty訴阿根廷案仲裁庭謝絕認可投資者基于東道國普通性立法所賜與的“包管”組成公道等待,由於投資者的投資在該普通性立法供給的包管出臺之前就曾經進進東道國。再如,Fron-tier Petroleum訴捷克案仲裁庭甚至提出了更嚴厲精準的時光尺度:“當投資以分步調方法停止時,投資者的公道等待應該在每一個時光階段針對該階段的投資停止評價,以決議設業、擴大、成長或重組等分歧時光段上分歧等待的公道性。”(44)

四、實用公道等待準繩的限制性原因及好處和諧考量

(一)公道等待準繩實用的限制性原因

公道等待準繩在實用經過歷程中會遭到諸多原因的制約,這些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況。

1.違背投資合同并不用然招致違背公正公平待遇條目

違背合同能否必定違背投資公約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是一個有爭議的題目。有的仲裁庭直接認定兩者之間的必定聯絡接觸,如MTD訴智利案仲裁庭以為:“智利一方面與投資者簽署了投資合同,另一方面又謝絕批準相干的城市成長項目,因此組成了不公正不公平待遇。”(45)但大都仲裁庭以為,應該區分投資者基于投資合同的等待和基于投資公約的等待。換言會議室出租之,投資者在投資合同上的等待遭遇挫敗,并不同等于東道國違背了投資公約上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

正如觸及維護傘條目的仲裁案件面對的情形一樣,有些仲裁庭以為,違背投資合同就意味著違背公約,由於維護傘條目可以將合同任務主動上升為公約任務。可是,這種不雅點遭到良多批駁和質疑,由於借助維護傘條目將違背合同直接視為違背公約,現實上使投資公約中的其他條目掉往了存在的需要,這不合適締約國締約本意。同理,假如違背投資合同主動觸發違背投資公約上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則意味著把公正公平待遇條目釀成了變相的維護傘條目,而締約國設置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時不成能有這種意圖。有學者以為,假如將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簽署的合同所有的置于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的維護之下,則公正公平待遇條目就釀成了一個被狹義說明的維護傘條目。(46)

現實上,違背合同與違背公約之間的關系,曾經被國際法委員會明白論述:一國違背合同并不用然意味著對國際法的違背,違背國際法的認定需求借助對其他原因的考核,如東道法律王法公法院能否對另一合同方謝絕司法。(47)恰是由於國際法委員會奠基的基調,大都投資仲裁庭以為,公道等待不克不及成為東道國承當公約義務的獨一基本,需求斟酌其他原因。例如,Hamester訴加納案仲裁庭明白否定了違背合劃一同于違背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的不雅點,甚至進一個步驟指出:“公道等待的存在與合同權力的存在是兩碼事。”(48)又如,Park-erings訴立陶宛案仲裁庭指出:“合統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實行合同任務的等待并不用然組成受國際法維護的等待。合同各方對合同的內涵等待不同等于國際法上懂得的等待。”(49)再如,Glamis訴美國案仲裁庭指出:“純真違背合同,不隨同有諸如謝絕司法或輕視,凡是缺乏以斷定(東道國)違背了NAFTA第1105條。”(50)

上述仲裁實行表白,僅根據東道國違背合同的現實并不克不及簡略地斷定東道國違背了公約法上的國際任務,進而維護投資者在合同下的等待,仲裁庭還需求斟酌其他原因。

2.非正式情勢當局行動的回責應遭到限制

盡管投資仲裁庭不會僅由於當局行動的情勢不正式而否認投資者公道等待的存在,但從法理上講,缺少詳細性、針對性的當局行動缺乏以讓投資者發生當局在將來會堅持其許諾不變的等待,是以,仲裁庭有需要考核當局非正式情勢的各類講明、包管、許諾等的內在的事務特點。

這個做法在列國國際法院非常廣泛。如英美法院在斷定當局非正式情勢的行動可否天生小我公道等待時,城市器重這些行動能否具有明白的指向性或針對性,能否具有特性化(individualization)特征,即請交流求當局非正式情勢的各類講明、許諾、指南等需針對小我作出而非廣泛地針對一切人。同時,這些非正式情勢的當局行動必需是顯明的(overt/unequivocal)、清楚正確的(precise)、詳細的(specific)或不含混的(unambiguous)。

在仲裁實行中,東道國當局非正式情勢的各類講明、陳述、許諾、包管假如不克不及做到清楚、正確、針對投資者的特性化特點,則很難作為仲裁庭斷定投資者公道等待曾經發生并據以追責的依據。例如,在PSEG訴土耳其案中,仲裁庭以為東道國公佈的投資增進政策自己不克不及成為公道等待得以發生的根據,由於這些政策不具有專門針對投資者制訂、包管其項目運轉勝利的許諾特點。又如,在Frontier Petroleum訴捷克案中,捷克產業和商業部長在寫給投資者的兩封信中提到捷克當局有能夠與其停止會談的信息,仲裁庭以為這些函件表達的信息尚未到達可以讓投資者發生公道等待的詳細化水平。(51)再如,在EL Paso訴阿根廷案中,仲裁庭在審查了阿根廷總統關于吸引投資的政治性講明后明白指出,政治性講明盡管有勾引投資者作出投資決議的能夠性,但和明白的法令包管具有明顯的差別。(52)另如,在White Industries訴印度案中,印度當局官員已經向投資者表達如下不雅點:在印度投資是平安的,印度法令系統的目標與澳年夜利亞法令系統一樣。投資者主意這些陳說具有使其發生公道等待的效率,仲裁庭則以為這種含混和普通性的表述不克不及天生公道等待。(53)

3.基于普通性立法的變更而主意的公道等待訴求必需受嚴厲限制

由于普通性立法的變更不觸及專門針對投資者的詳細許諾,大都仲裁庭都不承認這種變更會招致投資者公道等待受挫。如前所述,這一點曾經被浩繁仲裁案例明白支撐。

需求指出的是,固然普通性立法變更常常不被仲裁庭認定為公道等待受挫的根據,但東道國需求實行基礎的法式公理任務,或許盡能夠減緩對投資者的負面影響。東道國的立法變更應該基于公道的經濟、社會或其他合法目標,不然仍有承當國際法義務的能夠。例如,Arif訴摩爾多瓦案仲裁庭就指出:“投資者等待的公道性與符合法規性包含對投資者法式等待的維護,即使立法變更基于公道的公共政策斟酌,投資者也應該享用合法法式(due process)所請求的待遇,東道國應該想法減緩政策律例變更對投資者帶來的影響。”(54)

4.公道等待訴求的完成遭到投資公約條目design形式的限制

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有兩種design形式:一種是泛提公正公平待遇,另一種是將公正公平待遇與國際法、習氣國際法或國際法準繩等概念掛鉤。

在第一種立法形式下,借助公正公平待遇條目主意公道等待絕對不難。由於公正公平待遇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假如公正公平待遇條目被design成其詳細內在的事務不受習氣國際法或國際法準繩的束縛,則能夠被仲裁庭說明成包羅萬象的帝王條目。無論是東道國違背合同任務,仍是轉變普通性立法,或是修正或廢止正式、非正式當局許諾,都能夠被投資者主意其公道等待受挫。在第二種立法形式下,公正公平待遇條目重要用于束縛當局的肆意行動,由於根據習氣國際法,一國只要在謝絕司法、肆意或無故地惡劣看待本國人的情況下,才幹被視為違背了關于本國人的最低國際法尺度,進而可被追責。例如,《周全與提高的跨承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第9條第5款規則,僅基于一締約方采取某種行動或未采取某種行動以致于不合適投資者的等待這一現實,缺乏以判斷其能否違背了公正公平待遇尺度,即使這一作為或不作為對所涵蓋之投資形成了喪失或傷害損失。

值得留意的是,將果斷作為仲裁庭對東道國當局行動停止干涉的條件前提,是晚近投資公約的一個成長標的目的,曾經在一些投資公約中獲得表現。例如,《加拿年夜-歐盟綜合經濟與商業協議》第8條第10款規則,在顯明果斷的情形下,一國的行動可被視為不合適公正公平待遇尺度。

(二)公道等待準繩實用的好處均衡考量

公道等待準繩實用經過歷程中的好處均衡題目,重要是指維護投資者公道等待與保護東道國監管權之間的均衡題目。這一題目在公道等待訴求系針對東道國普通性實用之立法與治理規章時尤為凸顯。

一方面,好處均衡請求仲裁庭統籌投資者公道等待的維護與恰當尊敬東道國立法和治理權。從投資者角度來看,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軌制的穩固性是其決議能否投資以及投資範圍的主要斟酌原因,盼望在投資時代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軌制保持不變是可以懂得的。可是,由於投資者有法令穩固的公道等待,就褫奪東道國因嚴重公共好處或應對經濟危機而行使的立法權或行政治理權,制止東道國對相干立法停止過度轉變,是無法取得國際法支撐的。

基于好處均衡有以下五點斟酌。其聚會場地一,仲裁庭應當真審閱東道國國際法變更的緣由和符合法規念頭,考核這種變更對投講座場地資者公道等待形成影響的水平和相當性,恰當引進列國行政法中的相當性準繩以剖析當局行動與后果之間的相當性關系。其二,仲裁庭應斟酌東道國為削減或打消對投資者的影響而供給確當地接濟的可行性和後果。其三,仲裁庭應聯合東道國在既已餐與加入的其他國際公約下的國際任務,特殊是其在國際周遭的狀況和人權公約下的任務,判定投資者的等待能否與這些國際法相合適。其四,仲裁庭應斟酌投資者及其投資對東道國及本地社群應該承當的任務及這些任務的實行情形(特殊是投資能夠帶來周遭的狀況影響、勞工權益傷害損失、土著居平易近好處傷害損失等的情況),并追蹤關心投資者一直負有的恰當謹嚴任務。正如Parkerings訴立陶宛案仲裁庭指出的那樣:“投資者對投資周遭的狀況保持某種水平的穩固性和可預感性有權等待,可是,投資者本身需求盡到應有的留意任務。投資者應該預感投資周遭的狀況能夠的變更以便順應這些變更。”(55)其五,也是最主要的一點,仲裁庭應對東道國家教政府說明、實用其國際立法和治理辦法的行動賜與充足的尊敬。仲裁庭對國度行動性質的審查與判定,觸及了傳統國際法上專屬于主權國度冰看到女兒氣呼呼地躺在床上昏迷不醒時,心中的痛苦,對席家的怨恨是那麼的深。管轄的事項范疇,因此需求非常謹嚴。仲裁庭之所以普遍依靠比擬國際行政法,是由於投資爭議與國際行政爭議有一個配合點:都是處置主權機構與小我之間的關系。列國國際法院在出頭具名干涉當局行動時都保有一種謹嚴共享空間的立場,對當局行動的干涉與審查盡能夠遵守權利分立準繩。同理,仲裁庭也應當對東道國公權利在立法和行政治理權方面的不受拘束判定權予以尊敬,換言之,應該尊敬東道國裁量權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當然,這種尊敬不該妨害仲裁庭根據好心準繩對當局行動的公道性停止自力判定。

另一方面,從國度層面來看,保護主權的同時,確保本身的立法和行政辦法不到達果斷的水平,為投資者供給絕對穩固的法制周遭的狀況,有利于改良本國投資周遭的狀況以連續性吸引投資。是以,將制止果斷作為對東道國權利的制衡尺度,應該是主權國度可以接收的一項準繩。法治準繩支撐在東道圜行動組成果斷形式時對小我公道等待的均衡性維護。法治準繩否決的當局果斷行動凡是包含小樹屋:追溯性轉變法令,忽然性或機密轉變法令,當局行動無合法來由,當局行動掉臂及能否合適立法目的,當局行動缺少連接性、連續性或明白性,法令產生“過山車式”的頻仍嚴重變更(the roller-coaster effect of continuing legisla-tive changes),對原有立法全盤否認式最基礎轉變而不克不及闡明來由,等等。(56)富勒主意,當局的決議應該根據法令而不克不及隨性而為,而法令應該保持必定水平簡直定性并制止果斷性,法令的變更不克不及過于頻仍以致于人們無法基于法令計劃本身的行動。57例如,當局在沒有公道來由的情形下,逆溯性撤銷某項行政決議,而該行政決議曾賜與投資者某項詳細權力或好處;又如,當局撤回已經對投資者作出的包管,不是基于與治理有關的公道來由,而是能夠旨在攙扶國際競爭者。

為保護東道國投資周遭的狀況的久長友善性,東道國立法或治理行動有需要接收能否具有果斷性和隨便性的審查。正因這般,不少投資仲裁庭根據東道國立法的隨便和嚴重轉變及當局行動的果斷性作出了晦氣于東道國的判決。有的仲裁庭主意,法令律例的全體性轉變可以組成對公正公平待遇的違背;有的仲裁庭以為,現行立法“過山車式”的轉變組成對公正公平待遇任務的嚴重違背。例如,在Impregilo訴阿根廷案中,仲裁庭以為:“需求維護投資者的公道等待免受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規章分歧理轉變的損害。”(57)又如,Toto訴黎巴嫩案仲裁庭提出:“法令規章的變更激烈地或輕視性地轉變了投資買賣的實質特征時,東道國能夠被視為違背了為投資者供給周全的平安與維護及公正公平待遇的任務。”(58)

假如投資爭議所根據的投資公約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與習氣國際法并行表述,在爭議所涉東道國的立法變更或行政辦法轉變到達在理、果斷、不合適合法法式或輕視性的水平的情況下,仲裁庭甚至可以不借助公道等待準繩,直接根據東道國賜與本國投資者的待遇不合適習氣國際法最低待遇請求而判定公正公平待遇條目被違背,進而判決東道國承當國際法義務。

五、公道等待準繩的實用:未決題目

基于公道等待準繩確立東道國違背投資公約上的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或其他條目任務的投資仲裁實行,還遠遠沒有到達法理基本堅實分歧、推理清楚趨同、法令說明方式適當等目的,還有良多未決題目需求將來的仲裁實行慢慢處理和廓清。

(一)實際上的未決題目

公道等待準繩的推行和實用,還需求處理一系列實際上的未決題目。

例如,國際行政法上的公道等待準繩能否有需要移植到國際投資法中?這個題目仍存爭議。投資仲裁庭從未說明為什么需求從國際行政法移植該準繩到國際投資法之中。學術界中的支撐者以為,這種移植是為了彌補法令的空缺,由於現有國際律例則并沒有規則當局背棄其特定許諾或轉變立法進而傷害投資者等待應若何解救的題目。但也有學者主意,國際法上的其他一些規定如公道性、非輕視、通明度、分歧性和恰當法式等,曾經足以規范公道等待所涵蓋的需求制約國度權利的情況,仲裁庭并不需求再借助公道等待這種客觀性質極強的準繩或規定。(60)

國際行政法上的公道等待準繩可否簡略移植?鑒于東道國與本國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不只僅局限于當局與私家之間的關系,還觸及國際法上的義務、國度間關系、國度主權、國際法與國際法之間的關系等諸多與國際行政法分歧的、更為復雜的題目,國際行政法上的準繩、概念、軌制可否簡略地移植到國際投資法中,實際上是值得商議的。想要勝利地將一套法令系統中的概念、準繩或軌制移植到另一套法令系統中,移植者必需謹嚴,要對被移植的概念、準繩或軌制在輸入法令系統中的性質、效能、目的有清楚的認知,要特別細致地剖析并有興趣識地使之順應和合適被輸出法令系統所要完成的目的。是以,有學者主意,疏忽移進和移出的兩套法令系統之間的佈景和性質差異的法令移植,是一種移植濫用。(61)

又如,在違背合同與違背國際法的關系題目上,乃然存在實際不合。

盡管國際法委員會定調了違背合同與違背國際法之間的差別,但并非一切學者都認同國際法委員會的不雅點。在可以斷定東道國違背投資合同的情況下,投資者公道等待在判定東道國義務的經過歷程中可以或許飾演什么腳色?有學者以為,今朝的仲裁實行并沒有闡明公道等待準繩在將違背合同之訴轉化為違背公約之訴的題目上可以施展什么感化。假如違背公約之成立是由於斟酌了公道等待之外的其他緣由,如東道國公權利的濫用、輕視性待遇的存在等,在這種情況下,公道等待準繩似乎無法為案件增加額定的辯解價值。也有學者以為,在斷定東道國事否違背投資公約的經過歷程中參加違背合同之外的其他斟酌原因并將這些原因作為斷定東道國義務的根據,現實上排擠了投資者在

     

合同上的公道等待,使投資者的等待成為空殼或許只是具有修文意義的判定原因。

有名的國際法學者奧本海就已經指出,根據諸如謝絕司法、征收、違背公約等額定的考核原因來斷定一國違背其與本國人之間的契約任務能否自己即可組小樹屋成國際任務的違背的做法是令人質疑的,由於在此情況下,恰是這些額定的原因成了判定一國國際法義務的根據。(62)在存在投資合同的情形下,投資者基于合同的等待與基于國際法(投資公約)的等待有何差別?假如在有投資合同佈景下將投資者根據國際法的等待局限為等待東道國不要應用國度權利打破合同上的權力任務均衡,能否只需東道國沒有動用公權利往轉變合同權力任務關系,投資者就不克不及根據投資公約主意東道國在國際法上的任務?此外,假如投資者的等待是基于投資合同和東道國立法的雙重來由,此時投資者基于合同的等待在判定東道國義務的經過歷程中飾演什么腳色?假如投資合同中含有特許條目或穩固條目,投資者基于合同的等待能否應該獲得仲裁庭加倍強無力的支撐?這些題目都需求進一個步驟的學術爭叫和切磋,學術界必需慢慢從實際上論證和廓清兩個基礎題目:在何種情形下違背合同即組成違背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投資者的合同等待失在斷定東道國義務方面畢竟飾演什么腳色?

再如,在公道等待準繩與公正公平待遇掛鉤的題目上,也存在著實際不合。

第一個將公道等待準繩與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直接掛鉤的是Tecmed訴墨西哥案,該案仲裁庭主意:根據國際法上的好心準繩,公正公平待遇條目請求締約國為國際投資供給的待遇,是一種不得影響投資者作出投資時所持有的公道等待的待遇。可是,仲裁庭作出這種掛鉤性結論時,并沒有對為什么公正公平待遇的內在的事務應包括維護投資者公道等待給出有壓服力的來由。盡管有學者支撐“公正公平待遇的一項焦點組成要素就是公道等待”的不雅點,但也有不少學者以為這兩者之間的必定聯絡接觸尚未獲得充足論證。例如,克里斯托弗·坎貝爾就決然否認將公道等待準繩與公正公平待遇掛鉤的需要性:投資者的等待是一種完整不合適用于判定一國當局行動能否公正和公平的尺度;在任何情形下都不需求借助一個全新的準繩,僅依公正公平待遇條目所包括的制止顯明的果斷的規定便足以處理題目。(63)

不只學術界對這個題目有分歧看法,也有不少主權國度對將兩者聯絡接觸在一路的做法明白表現過否決。依據學者利斯·約翰遜的案例剖析,曾經有不少國度對仲裁庭關于公道等待曾經組成公正公平待遇的主要構成原因的不雅點提出過明白的否決看法。例如,美國曾明白表現,不克不及僅因公道等待未被知足就根據NAFTA第11章提出公正公平待遇條目之訴,這種請求缺少國度實行的支撐;阿根廷曾明白表現,習氣國際法既不認可公道等待的概念,也不以為法令的穩固性是組成公正公平待遇的主要原因;薩爾瓦多曾表白,CAFTA第10條第5款下的公正公平待遇不包含通明度任務和不得挫敗投資者公道等待的任務;加拿年夜曾表現,公正公平待遇和最低待遇尺度下的任務不請求維護公道等待,也沒有通明度方面的請求;危地馬拉已經指出,國度不接收公正公平待遇或最低待遇尺度包括行動必需有通明度、維護投資者的公道等待等請求。(64)

(二)實行中的未決題目

公道等待進進實行,也面對著很多未決題目。

其一,在斷定東道國違背了投資合同的情況下,還需求斟酌哪些原因才幹斷定東道國也違背了公正公平待遇條目?仲裁實行提出了良多斟酌原因和尺度,有的仲裁庭提出了“國度權利原因”,即假如東道國只是作為投資合同通俗當事方而非動用國度權利違背合同,則不克不及得出違背合同即違背投資公約的結論;有的仲裁庭以為需求考核東道國事否存在輕視或謝絕司法的情況;有的仲裁庭提出還需求考核東道國事否存在完整直接謝絕買賣的情況;有的仲裁庭以為在某些無限情形下需求研討能否存在本質性違背合同的題目。將來的投資仲裁庭面對的題目是:上述額定斟酌原因孰輕孰重?根據一項尺度仍是兼采多種斟酌原因,還有沒有其他需求斟酌的原因?

其二,投資仲裁實行表白,能夠與某種好處或成果有關的各類行政性表達(administrative representations),不論其情勢是講明、陳述、會議紀要仍是信息傳遞、政策講明等,只需是清楚詳細的,都可以組成維護公道等待的根據。可是,仲裁實行并沒有斷定判定東道國當局各類行政性表達或陳說的詳1對1教學細性和明白針對性的尺度。行政性表達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詳細化到組成一項可追責的詳細的法令許諾,很難有同一的尺度。年夜衛·羅斯曾指出:“很難對什么組成一項詳細的許諾作出一個普通性的界說,由於一切都需求依附所涉周遭的狀況停止評價。”(65)可以說,在迄今為止的仲裁實行中,大都仲裁庭要么回避答覆“行政性表達需詳細到什么水平才幹視為可組成公道等待的根據”這個題目,要么只是提出諸如“必需是針對性的表達或包管”“必需是斷定、不含混和反復的”等無法正確界定的含混尺度。

聯合投資仲裁判例法可發明,可以或許發生投資者公道等待的國度包管情勢依然是極具爭議的題目。它在某些情形下被廣義地說明為請求東道國作出版面、明白和詳細的許諾,在其他情形下被狹義地說明為包含行動、暗示和普通性陳說。判例法在這個題目上還遠遠沒有到達分歧性。

有的仲裁庭特殊明白地請求公道等待只能樹立在很是詳細的許諾基本上。這些仲裁庭以為,普通性立法中表現的任何規定甚至明白的許諾自己都不克不及被視為對本國投資者的特殊許諾,由於如許的結論將使法令次序停止不前,并禁止對變更的情形停止任何調劑。例如,Total訴阿根廷案中,仲裁庭以為:“對穩固的公道預期應以東道國專門向特定投資者作出的詳細許諾為基本。普通法令律例不克不及說明為維護投資者免受后續監管變更影響的詳細許諾。”(66)在Charanne訴西班牙案中,索賠人辯稱西班牙公佈的一些法令相當于對投資者的詳細許諾,由於這些法令針對知足請求的“特定和無限”的投資者群體,法庭採納了這一論點,以為“具有特定范圍并不料味著有爭議的條目掉往任何立法或監管辦法所具有的普通性質”,“由于受其束縛的人數無限,便將一項監管規則改變為國度對每一小我作私密空間出的詳細許諾,是對國度依據公共好處監管經濟才能的過度限制”(67)。在Crystalex訴委內瑞拉案中,法庭以為,為了發明符合法規的等待,國度的許諾或陳說應“針對小我投資者”,并且必需“足夠詳細,即其內在的事務必需正確,情勢必需明白”。法庭還進一個步驟誇大,“法令在性質上是普通性和非小我的,凡是將某種水平的不受拘束裁量權留給國度機構,是以,投資者將難以樹立相似于既得權力的現實預期”(68)。在Philip Morris訴烏拉圭案中,法庭以為投資者的公道希冀應取決于“東道國為誘使投資者停止投資而作出的詳細許諾和陳說”,“實用于多人或某一類人”的普通立律例定并沒有發生法令將堅持不變的公道希冀。(69)

別的一些仲裁庭卻對“詳細許諾”作出了廣泛的懂得,以為此類許諾不用針對特定投資者,也能夠是由“旨在吸引本國投資的特定目標以及本國投資者停止投資所依靠的”普通法令或律例形成的。例如,在Silver Ridge訴意年夜利案中,法庭主意:“一國也可以經由過程不針對特定小我的立法或監管法案向投資者作出詳細許諾,只需這些法案的內在的事務及其目標足夠詳細。”(70)又如,在Glencore訴哥倫比亞案中,法庭指出,國度直接向投資者、一小部門投資會議室出租者或潛伏投資者作出的許諾可以發生公道的預期,但在某些情形下,國度的普通立法和監管框架也實用,“投資者可以公道依靠該框架的穩固性停止投資,是以在某些情形下,框架改造能夠會違背投資者的符合法規預期”(71)。再如,Guido Tawil在其對Charanne訴西班牙案和Isolux訴西班牙案的分歧看法中表現:“投資者公道預期的發生不只限于‘特定許諾’的存在,還可以源自或基于投資時有用的法令軌制。”(72)

其三,當仲裁庭發明東道國行動違背投資公約系基于對多種條目的違背或系基于對公正公平待遇條目中多種組成原因的違背時,公道等待準繩畢竟起什么感化?此時很難判定公道等待準繩飾演的腳色以及該準繩畢竟若何組成究查東道國義務的法令根據。仲裁實行盡管開端明白基于東道國詳細許諾的公道等待比基于東道國普通性立法的等待更值得維護,可是,投資仲裁案例法今朝依然無法說明在兩種分歧情況下公道等待準繩在決議東道國義務的分量輕重方面的位置和感化。賣踐中,仲裁庭迄今為止也沒能明白闡明:作為一項辯解準繩,公道等待準繩與其他準繩,諸如公正準繩、同等準繩、恰當法式準繩、相當性準繩等比擬較具有何種奇特的感化。

其四,盡管仲裁實行在東道國當局果斷行事時分歧性地斟酌對投資者等待予以激烈支撐,可是,既已存在的案例法并沒有給出“果斷”的分歧性界說,仲裁實行并沒有說明在何種情形下當局行動可以斷定地被認定為果斷。

其五,如前所述,投舞蹈場地資者不克不及指看東道國普通性法令持久不變,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的忽然嚴重變更往往不難被仲裁庭視為對法令周遭的狀況穩固性的損壞。可是,迄今為止,仲裁庭并沒有深刻切磋判定普通性法令產生嚴重變更以致于組成對投資者公道等待的挫敗的詳細尺度,對普通性立法何時和在何種水平上的修正組成可接收的、公道的、合適相當性準繩請求的修正幅度,仲裁實行無法告竣分歧性看法,只能姑且性交由仲裁庭根據不受拘束裁量權判定,這無疑增添了今后判決的紛歧致風險。

其六,如前所述,判定投資者公道等待能否值得支撐,不克不及只考核東道國可否供給穩固的貿易周遭的狀況和普通法令框架,並且要判定投資者自己的等待能否公道。仲裁實行中,有的仲裁庭請求投資者對所投資的部分、範疇和項目能否具有政策、法令敏理性作出公道判定,對東道國政治經濟運轉風險作出評價,可是并沒有提出部分和政策敏理性的判定尺度,對于若何判定促使東道國必需作出法令的嚴重轉變的“經濟危機”“政治動蕩”“金融危機、動力缺乏和危機”等狀態以及什么是“監管風險高”的部分和範疇等,也沒能提出分歧性的尺度。有的仲裁庭對投資者提出了失職查詢拜訪的請求,例如,在Unglaube訴哥斯達黎加案中,法庭以為“作為其失職查詢拜訪的一部門,投資者必需熟習哥斯達黎加的法令和法式”(73),可是若何判定投資者曾經停止了失職查詢拜訪且到達了恰當謹嚴的水平,仲裁實行中也沒有發生分歧性的尺度。

六、結論

公道等待準繩頻仍呈現在投資仲裁判決中,顯示出國際法和投資公約之外的國際法在投資公約說明中的主要影響。該準繩在國際投資法中的引進和實用,只是投資仲裁實行的產品。其在國際投資法上的法令基本是存在爭議的,不只盡年夜大都投資公約中沒有提到這項準繩,並且它在習氣國際法中也沒有顯明的基本。同時,鑒于該準繩在列國國際行政法中的零碎和紛歧致的實用,不克不及判斷該準繩已成為一項普通法令準繩。正如特雷弗.澤爾指出的那樣,當今國際投資仲裁實行對公道等待準繩的濫用,系基于兩個熟悉性過錯:其一,它們并沒有熟悉到公道等待準繩在列國國際法上的差異,進而缺少構成普通法令準繩的基本;其二,它們廣泛疏忽了列國國際法對公道等待準繩實用施加的各類限制。(74)

但是,公道等待準繩在仲裁實行中被越來越普遍地實用倒是一個不爭的現實。緣由在于,浩繁投資仲裁庭都認同:其一,國際投資公約的目標之一就是維護和增進投資以避免私家投資遭到東道國當局行動的不符合法令干預和損害;其二,該準繩盡管沒有習氣國際法和普通法令準繩上的堅實根據,但來自普通法理和行政法上的某些根據依然是值得確定的;其三,國際投資公約中的某些抽象的條目,特殊是公正公平待遇條目的寄義和內在的事務需求慢慢廓清。

是以,盡管沒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也缺乏以作為普通國際法準繩,公道等待準繩在公正公平待遇等條目的說明上依然施展著必定的彌補法令空缺和充分條目內在的事務的現實感化。仲裁實行中,該準繩很難針對東道國普通性立法和治理規章的轉變施展感化,但得益于普通法理上的法令斷定性實際和行政法上的公權利制約實際的支撐,其在制約東道國隨便轉變詳細投資合同以及具有詳細指向性的當局決議等方面可以或許施展必定感化。對于東道國的立法變更或行政辦法轉變到達在理、果斷、不合適合法法式或輕視性的水平的情況,仲裁庭僅根據習氣國際法上的最低待遇尺度就可以判定東道國的國際法義務,此時,公道等待準繩現實上不克不及施展幾多感化,甚至是多余的。

公道等待準繩的實用必需遵守好處均衡、控制實用的原則。一方面,為遵守上述原則,在投資等待的天生題目上,投資者基于詳細投資合同和正式的當局決議或允許的等待,仲裁庭可以優先予以支撐,但這不料味著違背投資合同的行動可以或許被簡略地定性為違背投資公約任務;東道國非正式情勢的行政行動的回責應該遭到限制;不具有詳細指向性的東道國行動和東道國普通性立法,不宜成為投資者公道等待的對象。在仲裁庭考核公道等待可否順遂天生的經過歷程中,還需求斟酌等待自己的公道性和符合法規性題目。投資者等待能否公道,需求斟酌東道國自己的管束需求、投資者本身對東道國投資周遭的狀況的判定、投本錢身應該承當的風險、東道法律王法公法律和行政行動變更的緣由和公共好處目標等復雜的原因;東道國的果斷行動可以成為仲裁庭認定東道國行動違背公約的主要根據。

另一方面,為貫徹上述原則,在公道等待準繩的實用經過歷程中,仲裁庭需求隨時追蹤關心維護投資者公道等待與保護東道國立法權和治理權之間的均衡。對于東道國應對緊迫情形、回應群體性好處需求、尋求公共好處和可連續成長目的等方面的公權利和政策空間,仲裁庭應該予以特殊追蹤關心。同時,在實用公道等待準繩時,仲裁庭服從東道國對峙法政策對的性和需要性的自我判定權、重視將國際行政法上的相當性(proportionality)準繩應用于對東道國行動后果和義務的判定,也是非常主要的。仲裁庭追蹤關心的重點,應該是東道國追溯性轉變法令共享會議室、忽然性轉變法令、轉變法令不闡明琿由等果斷情況。任何情形下,投資者都不克不及等待應用投資合同或投資公約解凍或褫奪東道國的立法權和管束權;也不克不及只顧本身經濟好處,而掉臂及東道國及與投資有關確當地社群和其他好處相干者的好處需求。投資者對東道國立法和行政行動的曲解、尋求分歧法的好處、本身緣由招致的東道國立法和行政行動的轉變,將使其掉往公道等待準繩的支撐。

基于上述兩方面的剖析,我們追蹤關心的重心,從尊敬實際的角度動身,應該定位到若何確保該準繩以一種有控制的、服從投資公約自己的目標與主旨的方法實用,既要避共享會議室免該準繩演化成內在的事務含混廣泛、仲裁庭可以低本錢等閒擴展說明的準繩,也要防北該準繩成為傾銷多數東方國度“善治”尺度和傷害損失東道國合法外資管束權的東西。

注釋:

     

     

     

①Mojtaba Dani and Afshin Akhatar-Khavari,"Rethinking the Use of Deferenc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New Solutions Against the Perception of Bias," UCL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Foreign Affairs 22,no.1(2018):38-40.

②Tecmed v.Mexican,ICSID Case No ARB(AF)/00/2,Award(29 May 2003),para.154.

③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Oxf聚會場地ord:Clarendon Press,1979),p.22教學2.

④同上書,pp.213-214、219-220.

⑤Joseph Raz,"The Law's Own Virtu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9,no.1(2019):1.

⑥Carol Harlow,"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The Quest for Principles and Value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7,no.1(2006):187-211.

⑦Ronald J.Daniels and Michael Trebilcock,"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le of Law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6,no.1(2004):99、105.

⑧Campbell McLachlan,"Investment Treaties and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57,no.2(2008):377; Zachary Douglas,"Nothing if Not Critical for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Occidental,Eureko and Methanex,"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22,no.1(2006):28.

⑨Farah Ahmed and Adam Perry,"The Coherence of 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Cambridge Law Journal 73,no.1(2014):61、67.

⑩Peter Leyland and Gordon Anthony,Textbook on Administrativ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313.

(11)J.H.Jans,R.de Lange,A.Prechal,et al.Europeanisation of Public Law(Groningen:Europa Law Publishing,2007),p.165.

(12)Daphne Barak-Erez,"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liance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European Public Law 11,no.4(2005):594.

(13)Chester Brown,"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s a General Principle of Law:Some Preliminary Thoughts," Transnational Dispute Management 6,no.1(2009):4.

(14)Trevor Zeyl,"Charting the Wrong Course: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 Alberta Law Review 49,no.1(2011):216.

(15)Sorn J.Schonberg,Legitimate Expect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37.

(16)Trevor Zeyl,"Charting the Wrong Course: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 Alberta Law Review 49,no.1(2011):203-235.

(17)Border and Transborder Armed Actions(Nicaragua v Honduras),Judgment,1988,ICJ Report 69,para.94;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 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Preliminary Objections,1998,ICJ Report 275,para.39.

(18)Rudolf Dolzer and Christoph Schreuer,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23.

(19)Stephan W.Schill,The Multilateralization o共享會議室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263.

(20)同①書,p.122.

(21)Elizabeth Snodgrass,"Protection Investors' Legitimate Expectation:Recognizing and Delimiting a General Principle," ICSID Review 21,no.1(2006):11、54-56.

(22)Trevor Zeyl,"Charting the Wrong Course: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 Alberta Law Review 49,no.1(2011):210.

(23)M.Sornarajah,Resistance and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253.

(24)Continental Casualty v.Argentine,ICSID Case No.ARB/03/9,Award(5 September 2008),para.261.

(25)Michele Potesta,"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Understanding the Roots and the Limits of a Controversial Concept," ICSID Review 28,no.1(2013):103.

(26)Jack Watson,"Clarity and Ambiguity:A New Approach to the Test of Legitimacy in the Law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Legal Studies 30,no.4(2010):633、652.

(27)Saluka v.Czech,UNCITRAL Rules,Partial Award(17 March 2006),para.304.

(28)Parkerings v.Lithuania,ICSID Case No.ARB/05/8,Award(11 September 2007),para.332.

(29)EDF v.Romania,ICSID Case No.ARB /05/13,8 October 2009,para.180.

(30)Charanne B.V.and Construction Investments S.A.R.L.v.Spain,SCC Case No.062/2012,Final Award(21 January 2016),para.490.

(31)Blusun S.A.,Jean-Pierre Lecorcier and Michael Stein v.Italian Republic,ICSID Case No.ARB/14/3,Award(27 December 2016),para.319.

(32)Masdar Solar & Wind Cooperatief U.A.v.Kingdom of Spain,ICSID Case No.ARB/14/1,Award(16 May 2018),para.484.

(33)Spó?dzielnia Pracy Muszynianka v.Slovak Republic,PCA Case No.2017-08,Award(7 October 2020),para.466.

(34)Charles N.Brower and Stephan W.Schill,"Is Arbitration a Threat or a Boon to the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9,no.2(2009):484.

(35)Shaun P.Young,"Rawlsian Reasonableness:A Problematic Presumption?",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39,no.1(2006):159-180.

(36)Arif v.Moldova,ICSID Case No.ARB/11/23,Award(8 April 2013),para.532.

(37)LG & E v.Argentine,ICSID Case No.ARB/02/1,Award(25 July 2007),para.130.

(38)Suez v.Argentine,ICISD Case No.ARB/03/19,Decision on Liability(30 July 2010),para.209.

(39)Continental Casualty v.Argentine,ICSID Case No.ARB/03/9,Award(5 September 2008),para.258.

(40)EDF v.Romania,ICSID Case No.ARB/05/13,Award(8 October 2009),para.217.

(41)EL Paso v.Argentina,ICSID Case No.ARB/03/15,Award,paras.356-358.

(42)Duke Energy v.Ecuador,ICSID Case No.ARB/04/19,Award(18 August 2008),para.340.

(43)LG & E v.Argentine,ICSID Case No.ARB/02/1,Decision on Liability(3 October 2006),para.130.

(44)Frontier Petroleum v.Czech,UNCITRAL/PCA,Final Award(12 November 2010),paras.287-288、468.

(45)MTD v.Chile,ICSID Case No ABR/01/7,Award(25 May 2004),paras.160-167.

(46)Christoph Schreuer,"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Interaction with other Standards," Transnational Dispute Management 4,no.5(2007):18.

(47)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with Commentaries,"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53rd Sess,2001(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s,2008),cmt.41.

(48)Hamester v.Ghana,ICSID Case No.ARB/07/24 Award(18 June 2008),para.335.

(49)Parkerings v.Lithuania,ICSID Case No.ARB/05/8,Award(11 September 2007),para.344.

(50)Clamis v.USA,NAFTA/UNCITRAL,Award(8 June 2009),para.620.

(51)Frontier Petroleum v.Czech,UNCITRAL,Award(12 November 2010),para.468.

(52)El Paso v.Argentina,ICSID Case No.ARB/03/15,Award(31 October 2011),para.399.

(53)W個人空間hite Industries v.India,Final Award(30 November 2011),paras.10、17.

(54)Arif v.Republic of Moldova,ICSOD Case No.ARB/11/23,Award(8 April 2013),paras.536、538.

(55)Parkerings v.Lithuania,ICSID Case No ARB/05/8,Award(11 September 2007),para.333.

(56)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p.219.

(57)Lon 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Revised edi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p.39.

(58)Impregilo v.Argentine,ICSID Case No ARB/07/17,Award(21 June 2011),para.291.

(59)Toto v.Lebanon,ICSID Case No.ARB/07/12,Award(7 June 2012),para.244.

(60)Paparinskis,The Inter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259.

(61)Otto Kahn-Freund,"On Uses and Misuses of Comparative Law," Modern Law Review,37,no.1(1974):27.

(62)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ed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Harlow:Longman,1996),p.927.

(63)C會議室出租hristopher Campbell,"House of Cards:The relevanc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under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Provisions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30,no.4(2013):361-380.

(64)Lise Johnson and Merim Razbaeva,"State Control over Interpretation of Investment Treaties," accessed November 30,2021,http://ccsi.columbia.edu/2014/04/30/state-control-over-interpretation-of-investment-treaties/.

(65)William David Ross,Foundations of Ethics(Oxford:Clarendon Press,1939),pp.100-101.

(66)Total S.A.v.Argentine Republic,ICSID Case No.ARB/04/1,Decision on Liability(27 December 2010),para.309.

(67)Charanne B.V.and Construction Investments S.A.R.L.v.Spain,SCC Case No.062/2012,Final Award(21 January 2016),paras.491-493.

(68)Crystallex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v.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ICSID Case No.ARB(AF)/11/2,Award(4 April 2016),paras.547-552.

(69)Philip Morris v.Uruguay,ICSID Case No.ARB/10/7,Award(8 July 2016),para.426.

(70)Silver Ridge Power BV v.Italian Republic,ICSID Case No.ARB/15/37,Award(26 February 2021),para.408.

(71)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and C.I.Prodeco S.A.v.Republic of Colombia,ICSID Case No.ARB/16/6,Award(27 August 2019),para.1368.

(72)Charanne B.V.and Construction Investments S.A.R.L.v.Spain,SCC Case No.062/2012,Dissenting Opinion of Guido Santiago Tawil(21 January 2016),para.5; Isolux Infrastructure Netherlands B.V.v.Kingdom of Spain,SCC Case No.V2013/153,Dissenting Opinion of Guido S.Tawil(6 July 2016),para.4.

(73)Marion Unglaube v.Republic of Costa Rica,ICSID Case No.ARB/08/1,Award(16 May 2012),para.258; Rein-hard Hans Unglaube v.Republic of Costa Rica,ICSID Case No.ARB/09/20,Award(16 May 2012),para.258.

(74)Trevor Zeyl,"Charting the Wrong Course:The 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in Investment Treaty Law," Alberta Law Review 49,no.1(2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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