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建輝:維甜心台包養網權過度無罪論

 

摘要:“奴才彩修。”彩修一臉驚訝的回答道。維權過度實質上是一種熟悉過錯,維權過度對跨越索賠限制存在忽視年夜意的錯誤心思。維權過度由於是忽視年夜意的錯誤心思,而過掉形成別人財富喪失的行動不組成犯法,所以,維權過度不克不及組成犯法。設套約談花費者涉嫌誣陷讒諂罪,助紂為虐的公職職員涉嫌秉公枉法罪。對從事生孩子發賣的商家履行社會監視、打假維權具有法令包養網 根據,應該嘉獎和支撐他們的為平易近請命,而不該妖魔化其增進社會公益的臨危不懼。

要害詞:維權過度;二次維權;垂釣設套;打假維權;巧取豪奪;忽視年夜意

 

行動無度,欲壑難填,形成了花費維權範疇的亂象叢生。維權亂象年夜體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包養 合適《中華國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維護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國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則,索賠雙倍或許10倍以內的賠還償付金是正常維權,以及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侵權義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則,索要處分性賠還償付亦屬正常。第二種是花費者依據本身的懂得向商家討取較高額的賠還償付,也存在以訴諸言論相威脅的情況,這是維權過度。像黃靜維權案就是典範的維權過度。維權過度在因受損而索賠的花費者中所占比例到達四成包養 。 1第三種是花費者以暴力或許其他不符合法令加害相威脅,強索巨額賠還償付,這種情形曾經同化于維權,轉而具有巧取豪奪的性質。本文所述的維權包養 過度即屬第二種情形,由於其沒有迫害社會的認識而不克不及組成犯法。

 

一、維權亂象中的維權過度

一方面,因本身的符合法規權益遭到損害而追求維護和討取賠還償付屬于正常維權景象,作為受損確當事人,并非都能不時處處確保本身言行的規范性,也就形成了正常維權與維權過度亂象叢生的局勢。維權萬象中的維權過度年夜體上可以劃分包養網為四品種型:維權過度、二次維權、維權圈套和打假維權。另一想?方面,司法機關對于刑平易近分界缺少同一尺度,招致維權過度在性質認定上導向不清。

(一)維權過度的四品種型

1.維權過度

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維護法》第十一條的規則,花費者因購置、應用商品或許接收辦事遭到人身、財富傷害損失的,享有依法取得賠還償付的權力。據此,受損的花費者請求商品或辦事供給方賜與賠還償付符合法規有據,而索賠非多即少,此中請求過高的,即屬維權過度。

維權過度的典範案例是黃靜維權案。年夜先生黃靜于2006年2月9日購置了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腦,在應用經過歷程中屢次呈現異常景象,顛末華碩售后幾回檢驗后,發明該筆記本電腦機內原裝正式版Pentium-m760 2.0G CPU被調換為工程測試樣品ES 2.13G CPU,而英特爾公司明白規則其不克不及用于終極用戶產物。黃靜發明之后,委托代表人與華碩公司停止屢次息爭會談。會談中,其代表人周成宇提出了請求華碩公司依照其年營業額0.05%停止處分性賠還償付,數額為500萬美元。此后,華碩公司向警方報案稱其遭到巧取豪奪。這招致2006年3月7日當事人黃靜及周成宇被刑事拘留并被批準拘捕。 2終極無罪開釋。

2.二次維權

國民在包養網 花費商品和接收辦事中受損的,有權依法保護本身符合法規權益,而在其符合法規權益獲得抵償后,仍心有不甘,持續以維權的名義催討賠還償付的,屬于二次維權。

例如,張某和李某系男女伴侶,一晚,二人在家中喝啤酒,張某感到口中有異物,吐出一看,竟然是一塊膠狀的塑料,張某經由過程啤酒外包裝的德律風聯絡接觸到售后部,之后二人與啤酒廠告竣協定,啤酒廠批准退還二人買啤酒的錢并賠還償付1箱啤酒。過了幾天,張某和李某感到不成以等閒相安無事,在之后的幾天里,天天往啤酒廠,稱喝到的啤酒中有異物,該廠啤酒不合適東西的品質尺度,應該賠還償付100萬元,不然將傳遞媒體,向法院告狀。啤酒廠報警,差人將二人帶走,隨后提起公訴,指控二人巧取豪奪罪。法院經審理以為,原告人張某、李某組成巧取豪奪罪。 3

3.維權圈套

國民在維權的經過歷程中,有的商家不勝其擾,或許design騙局,居心構陷受損花費者的,稱之為“垂釣設套”。勝利的垂釣設套包養網 能夠陷受損花費者于巧取豪奪罪的地步而使受損花費者身陷囹圄。這是一種惡劣的倒打一耙的行動。

例如,2011年,因購置到包養過時食物索賠遭拒,王高彬開端跟深圳樂購超市“較真”。他屢次告發該超市發賣冒充偽劣產物,動員包養網 十余次行政和平易近事訴訟。樂購超市以為,他是巧取豪奪,報警并拿出2.2萬元錢“垂釣設套”。在市場監視治理局龍崗分局,王高彬剛跟超市簽署調停協定就被抓獲。據警方查詢拜訪,王高彬不組成巧取豪奪罪,已了案。 4

4.打假維權

《中華國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維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則,運營者供給商品或許辦事有訛詐行動的,應該依照花費者的請求增添賠還償付其遭到的喪失,增添賠還償付的金額為花費者購置商品的價款或許接收辦事的所需支出的一倍。《中華國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條規則,違背本律例定,形成人身、財包養 富或許其他傷害損失的,依法承當賠還償付義務。生孩子不合適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許發賣明知是不合適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花費者除請求賠還償付喪失外,還可以向生孩子者或許發賣者請求藍玉華嘆了口氣,正要轉身回房間等待消息,卻又怎麼知道眼前剛剛關上的門又被打開了,就在蔡修離開的那一刻,回來了,付出價款十倍的賠還償付金。于是,為了取得雙倍甚至十倍的賠還償付金,一些國民積極充當花費者的腳色,從事打假維權以追求好處。

也有超出了維權范圍,走向了背面的案例。例如,2008年3月底,蔣某等五人經預謀后,在北京市向陽區紅星美凱龍家居建材市場,以購置的木地板為冒充偽劣產物為由,應用說話要挾手腕,向被害人秦某訛詐國民幣16000元。2008年4月16日,五人在北京市豐臺區年夜紅門集美家居建材城,再次以購置的木地板為冒充偽劣產物為由,應用說話要挾手腕,向被害人李某索要賠還包養 償付款國民幣5000元。2008年12月10日,豐臺區法院判決蔣某等五名原告人巧取豪奪罪。

(二)維權過度罪與非罪的屆分

包養網 維權之所以顯得亂象叢生,一方面是由於維權過度的行動多種多樣;另一方面是由於維權過度在實行中罪與非罪經常難以區分,在此地作為無罪處置,而在彼地卻以有罪處置。維權過度與巧取豪奪的難以屆分,經常表示為維權過度被認定為巧取豪奪罪。

在后三聚氰胺時期的奶粉“訛詐”案中,一位題目奶粉受益幼兒的父親,因涉嫌應用媒體報道,向相干企業提出巨額賠還償付而被定巧取豪奪罪和獲刑5年。還有一名奶粉企業的前員工,在獲知該企業并未將收受接管的題目奶粉燒燬,并猜測能夠持續應用后,冒充記者,以有關證據相威脅,意圖討取350萬元。這些索賠者很快就逮,并被司法機關以巧取豪奪罪究查刑事以你可以走吧,我藍丁莉的女兒可以嫁給任何人,但不可能嫁給你,嫁進你席家,做席世勳你包養 聽清楚了嗎?”義務。兩起“訛詐案”相隔2天在統一家法院宣判。它們都與三聚氰胺有關,都與曾在題目奶粉名單上的企業有關;並且,兩起案件中的企業被證實有“血親”關系。 5

筆者以為,維權過度系為保護本身被傷害損失好處而請求賠還償付的數額較年夜,不該組成巧取豪奪罪。巧取豪奪罪必須以惡害相要挾,才能夠涉嫌巧取豪奪罪,而訴諸言論、訴諸媒體、訴諸法令等方法是國民和花費者擁有然地出來了。老實說,這真的很可怕。的符合法規權力,是符合法規手腕,不屬于不符合法令的惡害手腕,因此以訴諸言論、訴諸媒體、訴諸法令等方法保護本身權益或許履行社會監視的,不克不及組成巧取豪奪罪。與之相反,筆者卻沒有看到該案件中對本該被追責的迫害食物平安行動的追責。

 

二、維權過度的實質

維權索賠作“仁慈和忠誠有什麼用呢?到頭來,不是仁慈不報恩嗎?只是可惜了李勇的家人,現在老少病殘,女兒的月薪可以補貼家庭,為花費者保護本身符合法規權益的主要手腕,應該激勵和支撐,可以規范,而不是衝擊讒諂;相反,應該約束的是維權過度的進罪。維權過度實質上是一種熟悉過錯,屬于平易近事上的不妥得利,不克不及組成犯法。

(一)關于維權過度實質的不雅點

1.維權過度有罪論

這種不雅點以為,過度維權行動從性質上講,屬于行使權力范疇。行使權力凡是是不會組成犯法的。但假如外行使權力經過歷程中,超越了不起傷害損失別人符合法規好處和社會好處這一鴻溝時,其行動已不是行使權力而是濫用權力行動,濫用權力可以組成犯法。 6對于我國審訊實行中的過度維權行動,顯明超出了行使權力的范圍的,應以犯法論處。 7在花費者維權中,假如以某種方法威脅對方,以此為手腕占有別人財物的,應該以巧取豪奪罪究查刑事義務。 8

2. 維權過度無罪論

這種不雅點以為,維權過度屬于平易近法學范疇,花費者在保護本身符合法規權益的經過歷程中,只需沒有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實行了以傷害損失企業聲譽權為要挾的行動,無論是開出天價的索賠數額仍是要向媒體或大眾公然,都不組成巧取豪奪罪,不該該遭到刑法的懲辦。 9一個行動承當刑事義務的條件前提是嚴重的社會迫害性,承當行政義務以中度的社會迫害性為條件,承當平易近事義務是普通的社會迫害性的邏輯成果。依據日常經歷可知,最嚴重的維權過度也不會帶來災害性的成果。所以,維權過度不該當究查刑事義務。 10

(二)維權過度的實質

1.維權過度實質上是一種熟悉過錯

(1)維權過度在客不雅上跨越了應予賠還償付的限制

維權過度與正常維權比擬起來,它們在維權意圖、維權原由、維權對象等方面是雷同的,它們獨一的分歧是維權過度跨越了應予賠還償付的限制。簡言之,維權過度在客不雅上跨越了正常維權的需要限制。例如,2006年,黃靜破費兩萬元購置筆記本電腦后,因電腦毛病,假名龍思思,與其“代表人”周成宇向與華碩公司提出500萬美元的賠還償付請求,黃靜的意圖就是保護本身作為花費者的權益,可是討取的數額跨越了法定的賠還償付數額。

(2)維權過度在客觀上以為本身沒有跨越維權的包養 需要限制

我們了解,心思決議行動,行動表示心思,心思是行動的實質。維權過度作為維權的特別情形,其外行為的原由和意圖上屬于維權,是以維權過度人具有以為本身在實行維權行動的心思,也就是以為本身的行動在維權意圖、維權原由、維權對象等方面屬于維權行動。質言之,維權過度在客觀上以為本身沒有跨越維權的范圍。

花費者遭到傷害損失后提出維權索賠的數額固然有法令的規則,也不是每個花費者都了解這一規則,並且花費者對索賠數額也有包養網 本身的懂得。花費者提出幾多賠還償付,屬于花費者本身的權力。作為花費者的一項平易近事權力,只需法令沒有制止,就可以肆意行使。不克不及由於花費者提出的賠還償付多而以為花費者是巧取豪奪,這是違背法制準繩的。簡言之,無論受損花費者提出多年夜數額的賠還償付,都屬于維權的性質,只是一個能否過度的題目。例如,黃靜維權索賠案件中,黃靜向華碩公司索賠500萬美元就是作為受損花費者的合法的權力行使,與巧取豪奪有關。

維權中罕見以訴諸媒體等言論的方法威脅商家的情況,那么,此舉能否符合法規呢?《中華國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維護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則,民眾傳佈前言應該做好保護花費者符合法規權益的宣揚,對傷害損失花費者符合法規權益的行動停止言論監視。是以,受損的花費者訴諸言論是合法符合法規的道路,訴諸言包養 論是花費者無可置疑的維權行動。那么,黃靜向華碩公司索賠,并稱請求得不到知足則向媒體曝光此事,并向法院包養 提告狀訟,這些訴諸媒體和訴諸法院都屬于符合法規維權。

(3)維權過度的實質特征是熟悉過錯

既然維權過度在客不雅上跨越了合法維權的限制,而在客觀上以為本身屬于維權行動,即沒有跨越維權限制,顯然這是一種現實上的熟悉過錯,一種對行動現實性質的熟悉過錯,這就是維權過度的實質特征。

維權過度實質上是熟悉過錯,換言之,維權人以為本身是外行使索賠權,而客不雅上他的請求超出了法令規則的范圍,這種主客不雅的不同一包養包養網 一種熟悉過錯。例如,在前述“二次維權”案例中,張某和李某喝啤酒,喝出一塊膠狀的塑料,二人包養網 德律風聯絡接觸到店家的售后部,啤酒廠退還了二人買啤酒的錢并賠還償付1箱啤酒。而后,張某和李某以為仍有維權索賠的余地,就在之后的幾天里,天天往啤酒廠,稱喝到的啤酒中有異物,該廠啤酒不合適東西的品質尺度,應該賠還償付他們100萬元,不然將傳遞媒體,向法院告狀。這里的張某和李某就是以為本身在維權索賠包養 ,而客不雅上它們的請求曾經超出了法定的賠還償付范圍,該二人行動的實質是熟悉過錯。

2.維權過度系忽視年夜意的錯誤

(1)維權過度不存在對迫害社會的熟悉

如前所述,維權過度行動人是以為本身在保護本身權益、討取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所以維權過度行動包養 人的心思中沒有迫害社會的熟悉。而犯法的實質是一種不見容于社會的心思立場 11,那么,沒有迫害社會的認識就不克不及成立犯法。

(2)維權過度對跨越索賠限制存在忽視年夜意過掉

筆者以為,既然沒有預感,就沒有興趣志,是以,從心思運動中的知、情、意三原因上看,維權過度的客觀錯誤只能落實到感情立場上。維權過度人對跨越索賠限制而致侵權方好處受損持隔山觀虎鬥的感情立場,由於這個隔山觀虎鬥的立場,行動人才沒有熟悉到超限索賠形成的是傷害損失成果,而把顯明跨越索賠限制的行動看成合法索賠的行動,以致于會形成侵權方的嚴重傷害損失。而這恰是忽視年夜意過掉的心思特征。 12

無熟悉的錯誤即忽視年夜意的錯誤,維權過度由於是忽視年夜意的錯手,是包養 觀望的高手。有女兒在身邊,她會更安心。誤心思,而過掉形成別人財富喪失的行動不組成犯法,所以,維權過度不克不及組成犯法。例如黃靜案件中,黃靜求償心切,以致于疏忽商家的符合法規權益,其對商家的符合法規權益受損是一種忽視年夜意的過掉心思,可是這種過掉屬于平易近事守法行動中的錯誤心思,而不是刑事犯法中的罪惡心思,過掉形成別人財富喪失的不組成犯法,因此黃靜不克不及組成犯法。

 

三、維包養網 權過度不克不及組成犯法

遭到損害的花費者或許其他受益人,他們可以請求侵權方做出賠還償付。他們既可以自行提出,也可訴諸言論,亦可訴諸法令。受益人應該遭到維護,而不是被侵權方倒打一耙,使受益人遭到二次損害。

以訴諸言論或許訴諸法令的方法沖犯別人的符合法規權益,具有犯法化的主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具有犯法化的需要性。 13由於訴諸言論或許訴諸法令自己不是迫害行動,受侵商家可以充耳不聞,即使是以財富受損,也可以依照不妥得利懇求返還,而這僅僅包養 是平易近事義務,而不是刑事義務,是以,以訴諸言論或許訴諸法令的方法侵略別人的符合法規權益,僅發生不妥得利的平易近事義務,而不具有犯法化的需要性。

(一)維權過度屬于不妥得利

維權過度的成果是維權人取得的好處跨越了其依法應該取得的好處。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公例》第九十二條規則,沒有符合法規依據,獲得不妥好處,形成別人喪失的,應該將獲得的不妥好處返還受喪失的人。那么維權過度的維權人取得的跨越依法應該取得的包養網 部門就是不妥得利,該維權人就負有返還該部門好處的任務。

維權過度也不克不及組成巧取豪奪罪。第一,由於維權過度系出于忽視年夜意的過掉,而巧取豪奪罪是居心犯法,過掉討取別人財物的不組成犯法;第二,巧取豪奪罪需求以惡害相要挾,而訴諸媒體、訴諸法令等行動屬于國民的符合法規行動,符合法規行動不克不及組成犯法。

例如,2005年頭,個別運營者劉某在市場購置海蘭花牌年夜豆油一桶,后以該油桶內有玄色膠圈為名,向豆油的生孩子者北京振海興業商貿公司索要國民幣36000元,并宣稱如不給錢就向媒體曝光,后被控訴回案。2006年4月5日,年夜興區法院以巧取豪奪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這就是一個冤假錯案。

(二)二次維權系維權過度

如前所述,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維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則和《中華國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條規則,花費者不只可以請求賠還償付喪失,還可以向生孩子者或許發賣者請求付出雙倍甚至價款十倍的賠還償付金。《中華國民共和國侵權義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則,明知產包養 物存在缺點依然生孩子、發賣,形成別人逝世亡或許安康嚴重傷害損失的,被侵權人有權懇求響應的處分性賠還償付。在此范圍內的索賠屬于合法維權。而二次維權異樣屬于維權的性質,只是屬于維權過度。

為什么二次維權也屬于維權過度呢?由於二次維權也具有維權過度的實質特征和性質。以前述“二次維權”案件為例,第一,張某和李某喝啤酒,喝出“你……你叫我什包養網 麼?”席世勳頓時瞪大了眼睛,不敢置信的看著她。一塊膠狀的塑料,在賠還償付協定告竣,完成賠還償付請求以后,張某和李某依然以為存有維權索賠的余地,就在之后的幾天里,天天往啤酒廠,持續提出高額賠還償付請求,不然將訴諸媒體,訴至法院。張某和李某就是以為本身在維權索賠,而客不雅上它們的請求曾經超出了法定的賠還償付范圍,可見該二人行動的實質是熟悉過錯。第二,張某和李某以為本身在保護本身權益、討取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所以他們二人不具有迫害社會的熟悉和沒有迫害社會的意圖。可是,他們二人只顧本身好處,不論掉臂商家好處,甚至提出天價賠還償付金,也是疏忽商家好處,無助于社會經濟的正常成長,是以,張某和李某具有錯誤,如許的錯誤會招致張某和李某他們二人不妥得利。由此剖析,二次維權也屬于維權過度。

(三)設套約談花費者涉嫌誣陷讒諂罪

前述案例中的王高斌因索賠而被商家設置騙局,在獲取賠還償付金的現場被商家請來潛伏的差人就地逮捕。王高斌是索賠維權,沒有社會迫害性,即使維權過度,也只是平易近事上的不妥得利,最基礎構不成巧取豪奪罪。反過去,《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則,假造現實誣陷讒諂別人,意圖使別人受刑事究查,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形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分。依此規則,商家涉嫌誣陷讒諂罪;而與商家通謀的差人則涉嫌秉公枉法罪。

詳細來講,樂購超市賣售冒充偽劣商品,本該坦誠認錯,周全賠還償付花費者,但卻應用本身的強勢位置,聯絡接觸差人,將本該賜與花費者的賠還償付金用作釣餌,約談并現場逮捕花費者王高斌,可謂虛擬犯法現實。樂購超市不設套約談花費者王高斌,就不會發生王高斌巧取豪奪超市的假象,是以,樂購超市的擔任職員或許直接義務職員就是一種假造犯法現實的行動,該行動涉嫌誣陷讒諂罪。而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則,司法任務職員秉公枉法、徇私舞弊,或許在刑事審訊運動中居心違反現實和法令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殊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作為公安機關的任務職員,假如與商家相勾搭,秉公枉法,構陷維權的花費者進罪,則涉嫌秉公枉法罪。

(四)履行社會監視不組成犯法

《中華國民共和國花費者權益維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則,國度激勵、支撐一切組織和小我對傷害損失花費者符合法規權益的行動停止社會監視。是以,一切組織和小我依法揭假、打鬥的行動都是符合法規有據的行動,都是利國利平易近應予嘉獎和激勵的行動。而將揭假打假的社會公益行動妖魔化的做法是與法令和公理不相容的。例如,在寧波打工者群體中,有一位“維權狂人”方師長教師。從2004年起,方師長教師專挑“題目企業”務工,并已持續將任務過的12家企業告上法庭,基礎上屢告屢勝。對于方師長教師的維權方法,言論似乎爭議頗年夜,“歹意維權”、“過度維權”、“垂釣式維權”等標簽從五湖四海向方師長教師飛來。 14

筆者以為,對生孩子發賣的貿易行包養網 動履行社會監視,打假維權具有法令根據,我們應該弘揚社會公理,而不克不及妖魔化那些為了增進社會公益的臨危不懼行動。他們盡管存有一些小我私利或出于私利的念頭,但他們的行動不只符合法規,並且客不雅上他們在為平易近請命替天行道,是有利于社會提高,有利于國民福祉的工作。

 

【文章起源】《實際摸索》2014年第1期。

【作者簡介】溫建輝,法學博士、博士后,天津科技年夜學法政學院副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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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立君:《花費上訴四成屬維權過度》,《阜新日報》20包養網 13 年7 月17 日,第6版。

2 白明輝:《因索賠500萬美金被關押10個月“訛詐華碩案”女生將獲國度賠還償付》,《北京晨報》2008年10月27日,A5版。

3 (2009)順刑初字第496號。

4 成希:《深圳樂購前員工買假打假 維權仍是訛詐?》,http://www.linkshop.com.cn/web/archives/2012/197462.shtml。

5 《后三聚氰胺時期的奶粉“訛詐”案》,《南邊都會報》2010年3月24日,A04版。

6 沈志平易近:《對過度維權行動的刑法評價》,《南方法學》2009年第6期,第80頁。

7 徐光華:《從典範案件的“同案異判”看過度維權與巧取豪奪罪》,《法學雜志》2013年第4期,第48頁

8 于志剛:《關于花費者維權中巧取豪奪行動的研究》,《中國查察官》2006年第10期,第46頁。

9 王珺:《維權過度與巧取豪奪界線研討》,《國民論壇》2010年第4期,第105頁。

10 李俊剛:《“維權過度”的法理冷思慮》,《市場論壇》200年第1期,第78—79頁。

11 溫建輝:《犯法實質新論》,《實際摸索》2012年第1期,第135頁。

12 溫建輝:《罪惡感情研討》,北京:國民出書社,2013年,第79頁。

13 溫建輝:《犯法化三論》,《國民與法》2013年第5期,第30頁。

14 呂玥:《“垂釣式維權”引爭議》,《浙江日報》2009年12月28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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