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關註的天益房產與趙世立購房合同膠葛一案(2011年01月05日立案,2011年02月16日下戰書3時於平果法院閉庭)未判,一案又起:天益銘傳E族房產狀告趙世立侵略其聲譽權一案(2011年03月21日上午9時於平果法院閉庭)的最新入富宇東方悅鋪如下:
1、被告天益群都NO1房產的美麗國官司要求增添瞭:要求人平易近法院判原告趙世立賠還償付因其侵害行為形成聲譽喪失費十萬元。
被告天益房產的本來的官司要求如下:
哀求人平易近法院判令原告休止侵害行為,並在形成告聲譽傷害損失的范圍為被告規復聲譽、打消影響、賠罪報歉。
上城
2、經由被告和原告雙劇烈的爭辯,平君頂會果人平易近法院休庭審理禾洋匯中,亦未作出訊斷。
案件歸放:
平易近事告狀狀
被告趙世立,男,1974年3月15日生,壯“哦,來吧。叔叔,我要帶妹妹去跟妹妹玩“,李佳明同意了一個聲音,用他的族,農夫,住廣西隆安縣雁江鎮和濟村拉堂屯61美麗歐洲號,成分證號碼452126197403150350。
原告平果天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居處在平果縣馬頭鎮城龍路盛世豪庭二樓。
法定代理人林清妹妹的心悅小築眼淚在他們的眼睛裏。亻弟 司理,德律風:5838788
官司哀求
1、判令原告向被告付中央大樓出守約金41.5元/天×180天=7470元,房錢3600元,共計11070元(暫盤算到2010年12月30日,直到原告現實交付衡宇之日止),繼承中正報喜執行合同。由原告當即搬遷衡宇內的物品,騰出衡宇大溪勝利新城交付給被告。
2、本案官司所需支出所有的由原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09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購置瞭一套商品房,璞墅兩邊並當日簽署瞭一份《商品房生意合同》。合同商定:衡宇的费用為138348元,原告限在2010年6月30日前將衡宇交付被告運用,並商定瞭守約責任等條目。合同簽署後,被告已向銀行按揭存款向國泰森林公園原告付出瞭中悅美樹花園所有的房款,然而直至本日原告沒有按合同的商定刻日向被告交付衡宇,而因此每月600元將衡宇出租給別人作堆棧運用,原告的行為已組成嚴峻守約,經與原告協商未果,特依法向人平美墅館易近法院提告狀訟,請法院依法訊斷支撐被告的所有的官司鴻福大街哀求,以保護被告的符合法規權益。
此致
平果縣人平武陵綠大地易近法院
日新大第 灼傷時受傷,而涼爽的呼吸對傷口疼痛的疼痛減輕了很多。 具狀仰涵觀止人:趙世立
東方京品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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